对预付费交易模式中的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期限应当谨慎考虑,期限过短可能造成消费者无法及时行使权利,使该项制度落入一纸空文的尴尬境地,期限过长则可能导致某些消费者钻法律漏洞,滥用权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无理由退货权正因其具备任意性的特征,一般期限较短。[31]笔者认为,预付式消费中,鉴于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方式,应当赋予其长于《消法》中“七天”的行使期限。......
2023-08-14
首先,无理由退货权是《消法》仅赋予消费者一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在预付式消费中,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
其次,预付费交易中的消费者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根据上文分析,无理由退货权的性质为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属于简单形成权的一种。那么《消法》这一特别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其没有规定的时候,方可适用一般法《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28],而《消法》中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方式是“退货”,此时应当按照合同标的的不同分情况讨论。如果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标的是有形商品,消费者需通过退回货物——这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存在矛盾,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则按照特别法优先使用于一般法的规定——消费者可通过退回货物的方式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如果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标的是无形服务,那么消费者以合理方式通知经营者解除合同时即为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方式,此时《消法》和《合同法》对于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方式一致。但显而易见的是,仅仅是“退货”和“通知”也不足以真正回应行使方式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比如在合同标的是商品的情况下,双方在商品是否完好问题上存在争议,消费者如果抱着“甩手掌柜”的心态直接粗暴寄回,既不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也可能为自己行使权利的正当性留下隐患。
对此,笔者建议,在预付式消费中,应以合理方式通知经营者,如挂号信、电子邮件、短信等书面方式行使权利,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起产生法律效果。消费者也可以在与经营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寄回商品的方式行使该权利。我们应当肯定的是,法定解除权的赋予并不影响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的方式来行使,而且这种方式更值得提倡。[29]实践中,消费者去往经营者经营场所较为方便(一般不跨市),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更倾向于通过对话形式解除合同的,但由于发生纠纷时,对话形式不利于固定相关证据,故笔者认为以电话通知、当面通知等形式行使权利不应引起法律后果的发生。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消费者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寄回标的物向经营者表示自己行使无理由退货权。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对预付费交易模式中的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期限应当谨慎考虑,期限过短可能造成消费者无法及时行使权利,使该项制度落入一纸空文的尴尬境地,期限过长则可能导致某些消费者钻法律漏洞,滥用权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无理由退货权正因其具备任意性的特征,一般期限较短。[31]笔者认为,预付式消费中,鉴于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方式,应当赋予其长于《消法》中“七天”的行使期限。......
2023-08-14
司法实践中,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预付卡退费第一案”中敢于适用新修《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切实地保障了消费者在符合法条规定情形下行使无理由退货权。但笔者查询我国各地区关于规制预付式消费的地方性法规相关条文,除江苏省之外,几乎没有一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将预付式消费纳入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从适用效果而言,上述案件中,被告败诉,并当庭履行退费义务。......
2023-08-14
该条款由于缩短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期限,故该条款无效,消费者仍有权在订立合同、缴纳会费三日后、法定期间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理由退货权属于法定的无因合同解除权,也是简单形成权。......
2023-08-14
其次,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其核心内容是设定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门槛以及主管机关的备案制度,在实践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不明显,是否能直接作为消费者民事救济的依据,有待研究。......
2023-08-14
对我国民法影响颇深的德国民法也应当是我们探寻正当性基础的一大源泉。德国立法者将消费者撤回权局限于特定情形,且不同情形的规范目的也不尽相同。因此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倾斜保护不能成为无理由退货权的正当性基础。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理由退货权的规范目的并非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是给予消费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纠正自己因意思不自由所做出的非理性决定,与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契约严守原则均不冲突。......
2023-08-14
值得注意的是,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实际上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行为,且不具备其他排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便可以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法院在裁判由骑手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时,对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关系认定也并不统一。在具体案例中,更有餐饮配送服务公司在与骑手订立的合同中大量适用免责条款,限定自身责任,并试图以合同的方式排除劳动或劳务关系的存在。......
2023-08-14
在贝卡里亚看来,这个标准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所关心的不仅是控制犯罪,而且还关心制止犯罪的比例性和对称性。但是,贝卡里亚关于罪罚对称的理论中有一个矛盾,他一方面主张一个严格对称、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另一方面又提出要采取一种个案化的原则,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刑罚实践的要求来看,它无疑是与罪行对称原则相矛盾的。......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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