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法影响颇深的德国民法也应当是我们探寻正当性基础的一大源泉。德国立法者将消费者撤回权局限于特定情形,且不同情形的规范目的也不尽相同。因此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倾斜保护不能成为无理由退货权的正当性基础。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理由退货权的规范目的并非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是给予消费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纠正自己因意思不自由所做出的非理性决定,与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契约严守原则均不冲突。......
2023-08-14
1.无理由退货权的称谓统一
欲探讨预付式消费中无理由退货权存在的正当性,首先要研究《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而研究权利的第一步,应厘定其概念。立法上,该权利被称作“无理由退货权”[9];学理上,学界尚无统一的称谓(如消费者撤回权、撤销权、犹豫权、后悔权、反悔权、退回权冷静期等)。杨立新教授在这一问题上认为“反悔权的概念更能够贴合无理由退货权的本意”[10];王金根教授认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所使用的是‘退回’,但‘退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其只不过是解除合同的逻辑后果而已;至于‘换货’或‘退货’,在我国《合同法》[11]中则属于实际履行的特别情形”[12]。这些制度虽然本质相同,但由于名称的混乱分歧,可能混淆相近概念,故此,在对概念进行界定之前应当先统一称谓,定纷止争。
首先,“冷静期”属英美法系的法律用语,且代表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无法精准表达该项权利的本质特征。其次,如果采用“消费者撤回权”“消费者撤销权”,则很容易引起与《合同法》上相关概念的混淆。《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允诺的撤回;《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列举了可撤销合同的类型,为法定的撤销权,满足规定的理由方可行使,与“无理由退货权”中无须理由即可行使该权利的意思相违背。此外,“反悔权”及“后悔权”所描述的内容仅描述了消费者的心理状态,无从知晓权利的行使方式或效果。故此,本文采“无理由退货权”一词,既能很好地表达该项权利的特征,且这一通俗易懂的法律术语也能为消费者所理解和接受,还能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相关概念相区分,这也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一书中对于该权利的称谓。
2.无理由退货权的内涵界定
针对无理由退货权的概念,学者们的观点大同小异。本文采德国学者Reiner的理论,即无理由退货权是指在特定的实施构成被立法详细描述(类型法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于一定期限内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且无须给出原因地从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摆脱出来[13]。这一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理由退货权的权利本位是消费者
首先,《消法》二十五条规定之权利只能由消费者行使(消费者的范围将在第四部分阐述)。相应地,义务人为经营者,即经营者在消费者符合退货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有义务配合消费者退货或退出服务。
(2)无理由退货权系法定权利
既然《消法》已经明确将“无理由退货权”纳入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中,则该权利具有法定性,即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或其他方式排除消费者的此项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
(3)无理由退货权具有无因性
顾名思义,无理由退货权不要求消费者在退出消费合同时提出理由,只要其在规定的时间和权利适用的范围内即可主张,否则将与《合同法》的法定解除权或撤销权相混淆。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对我国民法影响颇深的德国民法也应当是我们探寻正当性基础的一大源泉。德国立法者将消费者撤回权局限于特定情形,且不同情形的规范目的也不尽相同。因此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倾斜保护不能成为无理由退货权的正当性基础。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理由退货权的规范目的并非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是给予消费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纠正自己因意思不自由所做出的非理性决定,与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契约严守原则均不冲突。......
2023-08-14
该条款由于缩短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期限,故该条款无效,消费者仍有权在订立合同、缴纳会费三日后、法定期间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理由退货权属于法定的无因合同解除权,也是简单形成权。......
2023-08-14
司法实践中,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预付卡退费第一案”中敢于适用新修《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切实地保障了消费者在符合法条规定情形下行使无理由退货权。但笔者查询我国各地区关于规制预付式消费的地方性法规相关条文,除江苏省之外,几乎没有一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将预付式消费纳入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从适用效果而言,上述案件中,被告败诉,并当庭履行退费义务。......
2023-08-14
首先,无理由退货权是《消法》仅赋予消费者一方的民事权利。其次,预付费交易中的消费者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根据上文分析,无理由退货权的性质为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属于简单形成权的一种。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消费者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寄回标的物向经营者表示自己行使无理由退货权。......
2023-08-14
对预付费交易模式中的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期限应当谨慎考虑,期限过短可能造成消费者无法及时行使权利,使该项制度落入一纸空文的尴尬境地,期限过长则可能导致某些消费者钻法律漏洞,滥用权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无理由退货权正因其具备任意性的特征,一般期限较短。[31]笔者认为,预付式消费中,鉴于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方式,应当赋予其长于《消法》中“七天”的行使期限。......
2023-08-14
如松香在285℃将分解、碳化,失去钎剂的作用。一般希望钎剂具有不小于100℃的热稳定温度范围。活性温度范围 在活性温度范围,钎剂去除氧化物的能力最强,超出活性温度范围,钎剂将失去作用。一般来说,钎剂的活性温度范围低于钎料熔化温度10~30℃,活性温度范围上限要高于钎料的熔化温度,因此在钎焊温度下,钎剂都处于活性状态。......
2023-06-26
与防御权功能不同,基本权利之受益权功能强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机关应为权利人的权益实现承担提供积极给付行为的义务。在民事诉讼法中,最能体现听审请求权受益权功能的,莫过于受诉法院对当事人所肩负的法律救助义务。其认为,康州相关法律将支付法院费用和程序服务费用作为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先决条件,实际剥夺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请求最高法院宣布该法律规定违宪。......
2023-08-15
广义的警察权即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狭义的警察权即公安机关的职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权,是指国家保卫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依法禁止和制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法定权益的一种强制权力。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权,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施行的一种强制力量。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国家暴力,其权力主体当然是国家。......
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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