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贝卡里亚看来,这个标准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所关心的不仅是控制犯罪,而且还关心制止犯罪的比例性和对称性。但是,贝卡里亚关于罪罚对称的理论中有一个矛盾,他一方面主张一个严格对称、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另一方面又提出要采取一种个案化的原则,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刑罚实践的要求来看,它无疑是与罪行对称原则相矛盾的。......
2023-08-14
以救济非违约方为由而支持风险回跳,这种观点出现在几乎所有的立法例学说中,同时,尤其在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文献中,这种学说几乎占到主流。这主要是因为CISG自身的构造——将买受人宣告合同无效(第49条)[15]及交付替代物(第46条第2款)置于“出卖人违约时买受人救济”的部分。
根据CISG第82条第1款,如果买受人因其行为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丧失了合同解除权及交付替代物的权利。但第82条第2款(a)项设有例外,如果标的物因意外而灭失,买受人则亦可主张解除及交付替代物。再结合CISG第70条,在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且发生风险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交付替代物。学说认为,既然买受人得以行使此种救济,他自然不承担风险,相反,风险自应由出卖人承担。[16]
学说认为,此种风险回溯之所以正当,是因为解除合同和要求交付替代物的权利之发生,本质上由出卖人自身的违约行为而引发,[17]解除和要求交付替代物乃买受人对于出卖人之权利,承担这样的后果亦是出卖人对于买受人义务。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义务不得因为风险发生而被免除,而买方的救济也不得因此而减损,[18]结合语境来看,这种减损表现为,买受人例外有解除权,且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没有价值偿还义务。
本文认为,CISG之所以能够相对自洽地解释“风险回跳”,这是因为其将买受人宣告无效和主张代替物的权利作为违约救济的一部分[19],从而结合第70条、第82条第2款(a)项进行解释。[20]然而,在CISG解除后的清算关系中,双方必须以受领之原状返还,若不能原状返还,则解除权、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原则上消灭。其并不存在像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德国民法典》《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及《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中,返还后不能价值偿还的可能[21]。这样就不必讨论买受人是否应该价值偿还。目前对于CISG第70条风险回跳的讨论,实际上都是建立在非违约方在解除合同后当然无须价值偿还的基础上。
对于《民法典》第610条而言,对风险回跳的正当性仅借鉴CISG的解释恐怕是不足的,因为我国《民法典》和CISG的解除制度存在差异。首先,我国《民法典》将合同解除放置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章下,其遵循双务合同的存续的牵连性,旨在将守约方从事实上死亡的合同的拘束中解放;[22]其次,《民法典》解除权的要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核心,与解除权人是否能够返还其受领之所得无关,若不能原状返还,则可以价值偿还。[23]对于我国《民法典》而言,单纯从救济非违约方的角度,无法回答为何买受人同样不需要对毁损、灭失的标的物进行价值偿还。况且,风险本身意味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负担本身是一种中立的规则。CISG在根本违约时设置风险回跳的规则,即例外给予买受人解除权且不使他负担价值偿还义务,令违约方承受了和违约无关的风险,其实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假设不接受惩罚违约方的价值观,即也无法解释《民法典》第610条风险回跳的正当性。这些恐怕是救济非违约方说难以回应的。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在贝卡里亚看来,这个标准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所关心的不仅是控制犯罪,而且还关心制止犯罪的比例性和对称性。但是,贝卡里亚关于罪罚对称的理论中有一个矛盾,他一方面主张一个严格对称、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另一方面又提出要采取一种个案化的原则,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刑罚实践的要求来看,它无疑是与罪行对称原则相矛盾的。......
2023-08-14
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回到外卖送餐系统中的人工智能技术本身。[7]第二,认为人工智能算法的内部决策过程难以被外部观察者察觉,构成了“算法黑箱”,因此具有不透明、不接受审查和无须解释的特点。换言之,就是作为开放和使用主体的外卖平台对智能算法进行公开,对其运行逻辑进行解释,并正面接受、采纳骑手的反馈,修正系统的不足。......
2023-08-14
但他并没有正面论证人类生命本身的道德价值,最主要的出发点反而在于一种惩罚技术的考量。因此,贝卡里亚主张废除死刑的背后,实际上是由一套精打细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和丝丝入扣的惩罚权力技术所支配的。刑罚作为一种“惩罚技术”,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作用于人的生理恐惧,而不是去激发人的道德精神和审美情趣。所以,尽管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中到处可见“人道”精神的彰显,但事实上,他一以贯之的只有一套精致的惩罚技术。......
2023-08-14
但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司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笔者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并对可能的诉讼结果作一考察。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从管辖法院来看,民事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四川省大英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或许会因为行政案件败诉而被追究依法行政考核责任。......
2023-08-14
外卖平台除了基于与外卖骑手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承担替代责任外,还可能因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自己责任。从外卖平台运营的商业模式观察,外卖平台可能基于两种请求权基础承担归属于自身的侵权责任,分别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2023-08-14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为了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要求外卖平台与第三方公司承担连带的替代责任,但其论证欠缺坚实的法律基础。当外卖骑手引起交通事故侵权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卖平台应当为外卖骑手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2023-08-14
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设为标志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对经济法上分权理论的有益实践。从分论角度研究分权,进而上升到总论的文献也很少。如果继续聚焦,进而观察“省—市—县/区”级,会发现落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一项现实紧迫而常被忽略的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能力”问题。能力的问题在各级政府都多多少少存在,而现阶段在“省—市—县/区”级尤为突出,表现为对金融风险难以掌握、难以判断、难以应对。......
2023-08-14
贝卡里亚给出的刑罚方案在有效惩罚犯罪的同时,也亲手把人类推向了“技术统治”的深渊,以至于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人类一直面临着贝卡里亚未曾设想的“惩罚合理性”难题。比如,技术不断嵌入惩罚犯罪和社会治理中。此时,暴力早已退场,象征文明与进步的技术在人类社会中独掌全局。在技术理性支配下,现代社会将成为一个彻底的同质化社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惩罚技术和治理技术消灭个体性,使个体淹没于虚无,个体若有若无。......
2023-08-1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