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贸大法学》2020第5卷:《民法典》个人信息范围再探析

《贸大法学》2020第5卷:《民法典》个人信息范围再探析

【摘要】:第一,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必须是具有一定人格意义的信息。

上文对《民法典》第1034条所规定的个人信息范围做了简要分析,指出了该条对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过于宽泛,超越了民法所应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因而有必要对该条所规定的个人信息范围作一定的限缩。

第一,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必须是具有一定人格意义的信息。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看,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有置于人格权领域才有意义,且实践也确实是这么做的。前文已经较为详尽地分析了个人信息人格权理论定位,《民法典》的体系安排也无疑支持了这一结论,因而从法律解释角度来看,对《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的范围解释也应当遵循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的基本前提。而从司法经验来看,法院也倾向于将侵犯个人信息与隐私等人格利益挂钩,通过对人格权的侵犯来认定对个人信息的泄漏构成侵权。[15]王泽鉴先生提出,人格权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人格权的主体是“人”;人格权以人的存在为基础;人格权体现人的自主性与个别性;提出人格权的目的在于促进人性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16]本文认为这四个方面对于理解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而判断哪些信息属于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也应当从这些方面考虑,逐步甄别出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

第二,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应当是与个人紧密联系的信息。在大数据技术之下,各种与个人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通过一定的组合都可能识别出个体,那么以可识别规则为标准的个人信息范围无疑是宽阔无边的。但这些可以识别个体身份的间接信息并不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即便是识别出了个体,也并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对这些信息的保护并不符合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初衷。因而,在确定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时,本文主张应当作一定的限缩,限制在那些与个人具有紧密联系的信息中,避免法律过度干涉信息流动与利用。至于哪些信息属于与个人紧密联系的信息,这一点还有待社会共识的达成,目前《民法典》第1034条所列举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就属于当前社会所广泛认同的个人信息,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共识还会进一步形成。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034条所规定的个人信息范围尽管吸收了其他立法的经验,但在范围上过于宽泛,并不契合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初衷,有必要在解释上对此进行一定的限缩,应当在可识别规则之下,将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限制在与个人紧密相连的、具有人格权意义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