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解析-贸大法学2020第5卷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解析-贸大法学2020第5卷

【摘要】:尽管《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是对当前学术理论与立法经验的吸收与借鉴,符合当前的主流观点,但本文认为,这样的规定并非无懈可击,以下试做分析。《民法典》第1034条对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在立法上无疑超出了民法所应关注的个人信息的范围,而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立法也可能会导致侵害个人信息类诉讼的泛滥,给裁判机关带来难题和诉讼压力。

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一直都是理论探讨的重点,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学界基本形成了以“可识别规则”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定义模式,《民法典》第1034条也采纳了这一学说,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13]

通过对资料的检索,可以看到,该定义并不是民法学者的首创,而是对其他立法经验的吸收和借鉴。而通过对其他立法中关于个人信息定义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关于个人信息范围的立法存在以下特征:第一,各个部门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并不统一,而是根据部门的业务内容、规范的重点对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举例来说,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侧重于个人信用信息,国家邮政局2014年颁布的《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就侧重于个人的邮寄信息。[14]第二,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存在一个不断认识加深的过程。早期的立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多采取列举的方式,随着认识的加深,后续的立法逐步采纳了可识别规则,以概括的方式界定个人信息。同时,在采纳可识别规则后,随着研究的深入,进一步演化出了直接识别规则和间接识别规则,近年出台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基本采纳了直接识别与间接识别结合的模式界定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即为著例。

尽管《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是对当前学术理论与立法经验的吸收与借鉴,符合当前的主流观点,但本文认为,这样的规定并非无懈可击,以下试做分析。

第一,可识别规则的困境。从立法和理论研究的成果来看,当前主流的观点赞同以可识别规则为核心来界定个人信息,其中可直接识别的信息是指较为直观、符合大众认知思维的部分信息,最典型者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尽管一般意义上,这些信息与个人紧密相连,且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具有标记个体、区分个人的作用,但如果严格考察,则会发现这些信息似乎也不能完全做到与个体一一对应。就姓名来说,重名现象时有发生,作为社会接受度最广的符号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区分个体的作用;而出生日期、家庭住址更是存在重合者,也难以做到区别个人。真正可以做到对应个人的只有身份证号码这种与个人牢牢绑定的代码,但这些代码单独来看又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如果不能将身份证号码与个人的其他信息对应,身份证号码也就无非是一串数字组合,并不具有多少社会意义,更谈不上法律上的人格意义。因而从这个角度分析,目前被普遍接受的直接识别信息,实际上也难谓直接信息,只有多种信息结合,才可能让被定位的个体“立体”“丰满”起来,具备社会意义和人格价值。

当然,目前越来越多的立法开始关注到个人的生物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也采纳了这一进步思想,通过举例的方式将个人生物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中,这一做法无疑是科学技术对理论和立法的深刻影响,也体现了立法对社会新问题的回应。但本文认为,个人的生物信息本质上与前文所述的身份证号码信息一样,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到准确定位个人,但脱离了其他信息的辅助,无非是一份生物样本检测结果,不具有人格权意义上的研究价值和法律上的保护必要。

总的来说,单一信息并不具有多少识别个体的价值,可识别规则所要求的是一个信息群,这样的信息群通过相互“帮助”的方式,合作完成个人身份的识别。从这个意义来看,直接识别规则与间接识别规则的划分也就没有必要了,本质上都是间接识别。

第二,本条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并不符合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初衷。上文已经简要阐述了其他立法在界定个人信息时一般遵循范围与目的相匹配的基本规律,即不同的立法界定个人信息需要与该法所欲达到的效果相一致,但从《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来看,该条所规定的个人信息的范围过于宽泛,并没有做到立法目的与个人信息范围相匹配的基本要求。通过对个人信息理论性质的分析,结合当前《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体系安排,本文认为立法者有意将个人信息塑造成一种新的人格权,通过人格权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在《民法典》颁布后,对个人信息的民法定位应当聚焦在个人信息的人格权意义上,而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应当侧重于个人信息的这一基本定位。如果这一点可以成立,那么民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就应当围绕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展开,挖掘那些具有人格权意义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些具有人格权意义的个人信息。遗憾的是,从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民法典》第1034条对个人信息的范围的界定明显超出了民法应当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畴,呈现出“网罗”全部信息的姿态。《民法典》第1034条对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在立法上无疑超出了民法所应关注的个人信息的范围,而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立法也可能会导致侵害个人信息类诉讼的泛滥,给裁判机关带来难题和诉讼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