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必须是具有一定人格意义的信息。......
2023-08-14
孙 玲 叶雄彪[1]
摘 要:《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对于从司法角度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此前的一些学说争议做了回应。《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置于人格权编中,且与隐私权作了区分,这一体系安排印证了个人信息作为新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借鉴了其他立法经验,采取可识别规则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定义方式,在实际适用中有进一步限缩的必要,应当将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限缩至与个人紧密联系、具有人格意义的部分信息。而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性质、界限范围、责任形式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Civil Code:Nature,Scope and Tort Liability
Sun Ling Ye Xiongbiao
Abstract: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Civil Code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stice,and also respond to some previous theoretical disputes.The Civil Code places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code of personality and distinguishes it from the right of privacy.This system arrangement confirms the legal statu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s a new type of personality right.The Civil Code draws lessons from other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adopts the defini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with the core of identifiable rules.In practical application,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limi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ed by civil law to some information closely related to individuals and with personality significance.When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infringed,we can take the form of responsibility,including restoring the original state,stopping the infringement,apologizing and compensating for the loss.
Key words:personal information,legal nature,scop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form of liability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突破与实际应用,人类已经迈入了数字经济时代,而随着而来的则是新兴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不断涌现,不断冲击既有的法律体系,并与传统法学理论产生了巨大张力。就民法领域来说,互联网对理论的冲击主要集中在虚拟财产的性质、人工智能物的法律定位、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等问题,而近年来学界“泼墨”最多的当属个人信息问题。对个人信息的极大兴趣催生了众多“理论猜想”,学者们陆续提出了个人信息的“财产权说”[2]“人格权说”[3]“人格权兼财产权说”[4]等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信息理论的空白,为个人信息利益保护提供了参考。但需要思考的是,在《民法典》颁布后,这些立法论视角的研究能在多大程度上契合法典的规定,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起法典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任?
毫无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学术研究意义重大,它意味着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转向:理论研究需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转向对《民法典》规定的适用问题探讨。鉴于此,本文尝试以《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从解释论的视角切入,探讨法典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体而言,本文将讨论以下问题:第一,《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法律性质问题;第二,《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问题;第三,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当前,个人信息已不再简单起到标记个体、促进沟通等社会作用,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促使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显现,同时个人信息又天然地与人格利益紧密联系,学界关于个人信息性质的讨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并逐步产生了多种学说,以下将主要检讨个人信息的法益说和财产权说,指出这两种学说与《民法典》规定之间的冲突。......
2023-08-14
依据该条的规定,侵犯个人信息需要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事责任认定。综上所述,尽管《民法典》第179条详尽地规定了各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但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来说,因为其性质上的特殊性,只能适用其中的部分责任形式,包括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23-08-14
但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司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笔者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并对可能的诉讼结果作一考察。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从管辖法院来看,民事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四川省大英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或许会因为行政案件败诉而被追究依法行政考核责任。......
2023-08-14
智媒时代,数据成为传媒机构的核心资产,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10]人格权编设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共8个法条,建构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体系。据此,媒体偷拍、偷窥、盯梢、打骚扰电话都侵犯了隐私权。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交叉关系,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2023-08-05
尽管《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是对当前学术理论与立法经验的吸收与借鉴,符合当前的主流观点,但本文认为,这样的规定并非无懈可击,以下试做分析。《民法典》第1034条对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在立法上无疑超出了民法所应关注的个人信息的范围,而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立法也可能会导致侵害个人信息类诉讼的泛滥,给裁判机关带来难题和诉讼压力。......
2023-08-14
在贝卡里亚看来,这个标准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所关心的不仅是控制犯罪,而且还关心制止犯罪的比例性和对称性。但是,贝卡里亚关于罪罚对称的理论中有一个矛盾,他一方面主张一个严格对称、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另一方面又提出要采取一种个案化的原则,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刑罚实践的要求来看,它无疑是与罪行对称原则相矛盾的。......
2023-08-14
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回到外卖送餐系统中的人工智能技术本身。[7]第二,认为人工智能算法的内部决策过程难以被外部观察者察觉,构成了“算法黑箱”,因此具有不透明、不接受审查和无须解释的特点。换言之,就是作为开放和使用主体的外卖平台对智能算法进行公开,对其运行逻辑进行解释,并正面接受、采纳骑手的反馈,修正系统的不足。......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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