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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成果

【摘要】:这样在不改变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免于承担较轻罪行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扩大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仅使得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受到刑法处罚。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主要认为任何犯罪都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这一特征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尤为显著,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能仅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追求刑法严酷惩罚功能的方法,应剖析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才能真正使得身心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得到公平对待。[17]也有观点建议设置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恶意补足制度,以实现个案正义。[18]不可否认的是,根据现实中的确切数据,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19]因此,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入罪年龄范围,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审视自己的行为,恰当预估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从理论上分析,在世界范围内,我国设置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偏高,如瑞士和美国俄克拉何马州均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为7周岁,因此存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借鉴的域外经验。其次,物质和信息的丰富往往促使当前未成年人提前具备辨认、控制以及危害能力,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实现平等处罚原则,也能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近期发布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进一步规定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进一步扩大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参照《民法总则》下调2岁年龄区间的做法,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下调至12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仍保持不变。这样在不改变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免于承担较轻罪行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扩大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仅使得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受到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