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贸大法学2020年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处遇机制问题

贸大法学2020年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处遇机制问题

【摘要】:此外,我国也并未明确收容教养执行的具体场所,各地区具体执行收容教养的场所也不一致。

经过最近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涉罪及犯罪案件的管辖、审判及程序适用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也逐渐呈现出集中管辖、集中审判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特点。[15]集中管辖、集中审理不仅有利于减少案外因素对案件的干预,促进案件的审判“去地方化”,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促进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思路和法律使用标准的统一。现阶段,尽管我国各级法院均以提高审判水平的专业化为宗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和集中审判模式进行探索和实践,但各个法院的具体做法仍然不尽相同。如安徽、上海等地的法院已经基本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但管辖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各审判人员的审判思路和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认识也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同案量刑不统一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即使在同一城市,也存在全市范围对未成年犯的量刑不完全均衡的问题。其次,当前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制度以从宽处理和区别对待为基本原则,覆盖罪错未成年人定罪、量刑、刑罚执行以及低龄罪错未成年人处理等各个方面。其中,收容教养制度是专门针对低龄罪错未成年人设置的处遇制度,政府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对因低于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收容教养,以代替刑事处罚,在教育、挽救低龄罪错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制度层面,我国《刑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既没有给出“必要”的定义,也没有明确指定“政府”这一责任主体具体是何部门。实践中,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收容教养,未能给予被收容教养人一方以有效的司法救济权利,也没有检察院和律师的监督与参与。此外,我国也并未明确收容教养执行的具体场所,各地区具体执行收容教养的场所也不一致。现阶段,部分地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先前的劳动教养所等场所执行收容教养,甚至还存在由监狱对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现象,实际操作十分混乱,难以保障收容教养制度的实际效果。[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