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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专责无追究机制

【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等不同主体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性法律,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基石。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缺乏强制性的责任追究机制,存在这一自身规则不周延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等不同主体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性法律,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基石。但一项法律制度在为规制对象提供行为指引的同时,有必要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方面预先促使相应主体对其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引导责任主体做出恰当的行为选择;另一方面及时纠偏和惩处违反义务的相关行为,保障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若强制性责任追究制度缺位,则将会导致法律制度自身规则不周延的问题,严重影响其实际效果的发挥。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缺乏强制性的责任追究机制,存在这一自身规则不周延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虽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条文仅仅是进行一般性、引导性规定,而未赋予相应主体以强制性责任,也并未规定违反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相应法律后果。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既没有明确、细化的行为指南,也没有违反协助教育、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14]像这样仅在应然层面上规定相应主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则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实际效果将会大打折扣,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的缺陷所在。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也未对“有效的帮教措施”等细节问题进行规定,大大削弱了帮教制度的实际效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既有措施和制度也亟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