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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贸大法学

【摘要】:目前,我国仍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刑事立法。最后,赋予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团体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以及未被处以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的帮教义务。同时,自我国开始探索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以来,在司法实践层面,应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的改进措施主要体现在设置专门司法组织、专业工作队伍以及多样处遇帮教措施等方面。

目前,我国仍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刑事立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之中。除此之外,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应当从广义上进行理解,还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目前,《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如表1。

表1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续表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确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五章“司法保护”中规定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照顾未成年人尚不成熟的生理和心理状态,给予未成年人以充分的尊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先明确司法机关的义务,包括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义务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法制教育的义务,同时特别注重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其次,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应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审判员或者通过少年法庭进行不公开审理。再次,未成年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期间与成年人相分离,并给予未成年人在执行刑罚期间继续接受相关教育的权利。最后,赋予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团体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以及未被处以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的帮教义务。

同时,自我国开始探索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以来,在司法实践层面,应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的改进措施主要体现在设置专门司法组织、专业工作队伍以及多样处遇帮教措施等方面。首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各级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呈现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组织专门化的特点。[8]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法院开始了少年法庭标准化的探索,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也在向着职能一体化发展。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也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但相对于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机构的广泛设立,其普及程度和实质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9]其次,随着司法组织专门化程度的逐步增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队伍也朝着专业化迈进。最后,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制度也逐渐轻缓化和多样化。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制度是指专门针对罪错未成年人设置的处罚、教育等制度,引入多种恢复性司法方案,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转处和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10]我国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制度分为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两大类,分别适用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践中,我国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刑罚处罚以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为原则,加大非监禁刑法的适用,使得未成年犯罪主体更快回归社会。非刑罚处罚措施方面,除家庭管教和收容教养制度以外,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也越来越多地融入社会因素,设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回访帮教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