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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管教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未成年人由监护人进行管教时,可以适当加重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现有规定下,监护人管教制度中没有针对监护人的相应约束和惩罚机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可以考虑引入监护人的行政责任。因监护人未尽职履行其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的可以对监护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可见,我国刑法将监护人管教作为未成年人犯罪中最重要、最普遍的非刑罚处罚手段。但是实践中,监护人管教制度并没有发挥出相应的效果。首先,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缺乏可行性及合理性。家庭因素本身就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很多未成年人本身即是由于缺少适当的家庭教育或者接受了不合理的家庭教育才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后再由其监护人进行管教明显不合理。其次,监护人本身缺乏相应的管教能力或教育能力。一方面,监护人可能缺乏专业的教育知识及教育经验,无法担负起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与收容教养场所中的工作人员相比,监护人往往缺乏足够的时间对触刑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监管。此外,根据司法大数据服务网的数据,2016—2017年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远超全国农村人口占比数,达82.06%。[16]可见发生在农村的未成年人犯罪相对更多,但农村监护人在教育未成年人上可能缺乏相应的知识与能力,农村相对较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也证明了这一点。最后,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缺乏权威性及强制性。事实上,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有其优点和便利性。其一,监护人管教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相应的社会资源。其二,在监护人管教制度下,触刑未成年人更熟悉其矫正监管人和矫正监管地点,更易接受相应的监管和教育。但同时,监护人管教也存在缺少相应的权威性与强制性的弊端,对于矫正未成年人行为的作用不足。这些问题均导致监护人管教制度不能很好地发挥对触刑未成年人的矫正作用。

监护人管教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

第一,对监护人进行专业的能力评估、教育培训和定期考核。我国的监护人管教制度中普遍存在监护人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评估、培训等方式评估并提升监护人管教能力。对于被监护人不需要进行强制收容教养的,可以针对有监管意愿的监护人进行监管能力评估。根据监护人的经济条件、是否有稳定住所、是否有充足时间等综合考察监护人的监管能力。监护人通过监管评估后还应接受相应的监管教育培训,培训后考察合格的监护人才能够担任监管触刑未成年人的责任。鉴于实践中绝大多数监护人不希望被监护人被收容教养,因此对监护人进行的能力评估、教育培训等在提升了监护人监管能力的同时并不会导致大批触刑未成年人不得不进行收容教养的局面。此外,还应建立对监护人的定期评估制度,长期关注监护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教育监管能力。

第二,强化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由监护人进行管教时,可以适当加重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的刑事、民事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父母不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现有规定下,监护人管教制度中没有针对监护人的相应约束和惩罚机制。在监护人管教制度中也可以适当加重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督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教育和监管。例如,未成年人再次犯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可以推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后续回访或评估中发现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可以根据严重程度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训诫、罚款等民事处罚。

第三,强化监护人的行政责任。同样的,现有关于监护人管教的规定没有涉及监护人行政责任的条款。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可以考虑引入监护人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相对民事责任来说,更具惩罚属性,且引入了行政主体。因监护人未尽职履行其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的可以对监护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监护人的行政责任可以与收容教养或工读学校制度相结合。未成年人实行不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收容教养或送入工读学校的期限较短的,可以在监护人的申请之下由监护人进行管教。此时,应相应加重监护人的行政责任,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以对监护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在监护人管教制度中引入监护人的行政责任既可以督促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管教义务,也可以促使有关行政主体对监护人履行管教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监护人管教配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护人管教中的未成年人没有被判处刑罚,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传统矫正对象,但也可以考虑将监护人管教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结合。社区矫正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在监护人管教中引入社区矫正,将触刑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并由社区矫正机构统一管理,能够增强监护人管教的管教能力和权威性。此外,监护人管教中的未成年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对此类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也符合社区矫正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

第五,保证监护人管教中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在实行监护人管教的过程中,除了保证被监护人能够得到教育矫正,也应注意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一方面,应重点关注监护人的管教方式,防止监护人以暴力、侮辱等非法手段损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尊严,促使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应当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对于损害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护人可以考虑剥夺其监护人资格,对其进行民事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