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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现状与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仍需进一步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统一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应该改为强制性手段,对于严重触犯刑法又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应进行强制性收容教养。例如,对于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恶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未成年人可以规定需收容教养3年以上等。

收容教养制度主要规定在《刑法》第17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39条以及司法部劳教局1999年制定的《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收容教养制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者进行教育、感化和矫治的一种强制性保护管束措施。[13]理论上讲,收容教养可以适用的对象应包含全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触刑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决定一般由公安机关做出,时间一般为1至3年,方式一般为剥夺人身自由,场所一般为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教养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感化和矫治未成年人。但是,我国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收容教养具体条件和内容等的法律规定。此外,我国收容教养实践中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数量较少,且多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只有很少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者被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制度是我国一种特殊的非刑罚处罚手段,它对于威慑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惩戒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有很大作用。目前我国仍需进一步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统一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分别删除了收容教养的表述,并将相关规定纳入专门教育及专门矫治教育。无论是“收容教养”制度还是“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制度,都应该进一步完善,补充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非刑罚处罚制度。

收容教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提高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层级。尽管收容教养制度在我国出现较早,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着立法进程缓慢以及立法层次较低的问题。实践中,公安部、司法部为保障和促进收容教养工作的正常开展,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收容教养的审批程序、决定权限、收容期限、收容条件等重大内容的规章制度。[14]但是这些规章制度立法层次不高,内容不够完善。我国可以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规定,例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提升现有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位阶;也可以通过修改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系列制度。此外整理既有的关于收容教养的规章制度也可以起到明确法律依据的作用。

第二,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标准和流程,提升收容教养制度的可行性。现行有关规章制度对于收容教养制度中的多项标准及流程规定模糊,实践中给收容教养制度的实行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针对收容教养的对象,《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公安部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对于应当进行收容教养的对象表述不一。同时也导致了实践中基本不会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此外,在收容教养的条件方面,法条规定较为模糊,仅做“必要的时候”“监护人无法管教”等表述,导致实践中收容教养的标准不一。收容教养法律制度应对收容教养的标准做出进一步规定,或提供对监护人管教能力的评估方式。同时收容教养法律制度应对收容教养的决定机关、决定流程以及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做进一步规定。

第三,实行强制性收容教养,完善收容教养后续回访,使收容教养起到威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目前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主要在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时适用,是一种任意性规定,只在“必要时”实行。任意性规范缺乏相应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导致我国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数量较少。且任意性收容教养制度使得公安机关在收容教养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发个案不公正以及寻租、腐败等问题。收容教养制度应该改为强制性手段,对于严重触犯刑法又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应进行强制性收容教养。同时,收容教养不是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终点,而是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起点。应构建收容教养回访制度,对于被强制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其收容教养期限届满后,有关机构应继续在适当的一段期间内关注其矫正状况。

第四,重新界定收容教养的期限,提升收容教养制度的惩罚属性。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而在收容教养的具体期限确定上仅有2000年前后陆续出台的地方性收容教养制度可供参考,公安机关对于收容教养期限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15]在收容教养期限的确定上应适当扩大收容教养期限区间,并根据不同情况对收容教养期限进行预设。目前一年至三年的收容教养期限区间较小,可以适当扩大收容教养期限区间。对于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设置一年以下的收容教养期限,而对于类似“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等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应当设置更长的收容教养期限。同时,收容教养的期限应该由有关部门参照《刑法》中刑期的规定,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犯罪类型以及犯罪严重程度等对收容教养的期限做进一步规定。例如,对于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恶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未成年人可以规定需收容教养3年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