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贸大法学2020: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弊端

贸大法学2020: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弊端

【摘要】: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犯罪时具备恶意,则视该未成年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此外,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适用与引进本身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之后,公众未必能对其结果满意。最后,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中未成年人的受审能力受到限制。综上所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均有其弊端,且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司法问题。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犯罪时具备恶意,则视该未成年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0]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弹性责任年龄制度的一种形式,该制度使得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有马来西亚、德国、美国、印度和新加坡等国。[11]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相较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说可以在个案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但与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类似,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仍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事后惩戒制度不足的问题。此外,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适用与引进本身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一方面,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主要是在英美法体系中发展起来的,英美法系大量的判例法立法渊源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实际适用提供了标准和参照。相较而言,如果在我国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中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将很难确定该制度的适用标准和适用空间。另一方面,一种法律制度的适用往往需要多种其他法律制度和相应机构、人员的配合。例如,我国缺少能够对“恶意”进行认定的医学、心理学测试机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适用在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基础,操之过急地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并不可行。其次,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要对“恶意”的标准做出定义。在英美法系国家,“恶意”一般由控方收集证据,由法庭根据犯罪者的医学、心理学测试结果或犯罪者犯罪前后的行为以及是否有犯罪前科等进行综合认定。[12]一方面,我国缺少相应的认定机构且需确定适当的认定标准。采用医学、心理学测试等方法进行“恶意”认定与“精神病人”的认定一样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很大程度上需要认定人员进行主观判断;另一方面,“恶意”认定由于主观因素较强且会影响到后续相关犯罪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较大的寻租空间。实际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之后,公众未必能对其结果满意。再次,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适用对于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法典化、抽象化的立法无法为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提供具体的“恶意”认定标准,法官在“恶意”认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若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需要培养一批具有专业职业素养的法律从业人员或对现有法律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最后,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中未成年人的受审能力受到限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接受听证或审判时,并不能充分理解庭审中的各种讯问、质证或不能为自己进行辩护。

综上所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均有其弊端,且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司法问题。现阶段,我国仍需理性维持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转而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构建方面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