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导致我国司法不统一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导致我国司法不统一

【摘要】:首先,恶意补足责任年龄规则有违我国依赖成文法的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规则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来说是普遍存在的,恶意补足责任年龄规则在严格的程序和遵循先例的规制保护下为不同情形的个案进行精细化判决的同时,又能在同样的案件中遵循先例来维护和保障司法的公信力。

首先,恶意补足责任年龄规则有违我国依赖成文法的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规则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来说是普遍存在的,恶意补足责任年龄规则在严格的程序和遵循先例的规制保护下为不同情形的个案进行精细化判决的同时,又能在同样的案件中遵循先例来维护和保障司法的公信力[24]而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一个法院做出的判决不能约束其他同级法院的判决,再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贸然适用该规则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而且我国历来注重成文法,从法律法规到司法解释,其背后的价值选择导向都在于运用明确的统一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判决,才能保证同案同判,维护司法公信力,所以,恶意补足责任年龄这种弹性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程度的适用性问题。

其次,我国法官独立性不强,司法水平不统一使弹性规则有适用风险。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大都采取精英制、终身制,通常有着较强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或者有着充足法律知识背景的人才能担任法官,所以在此情况下给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可行的;而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发展水平,再加上法院做出的判决对其他同级法院没有拘束力,每个法官对同一个问题有着不同的解读,盲目适用弹性规则容易走向两种不同的极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过分依赖司法解释,不愿意依照其自由裁量权做出相应的判决从而承担责任,在法律规定模糊的情况下,不同地区做出的判决有很大的差异。

综上所述,不论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引入论本身的问题,以及该规则的证明方法、适用基础,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的不相融洽,都表明这一弹性制度的设计不能适用于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