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司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笔者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并对可能的诉讼结果作一考察。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从管辖法院来看,民事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四川省大英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或许会因为行政案件败诉而被追究依法行政考核责任。......
2023-08-14
1.英国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发展
1324年,英国普通法开始采纳了“未成年”的合法辩护,确定了7岁以下的儿童没有责任能力。1338年,英国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规定了7岁以上的儿童“推定缺乏犯罪能力”,但是这种推定可以被“具有恶意”的证据所否定。[8]17世纪,受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影响,英国刑事司法领域逐渐形成了刑事责任年龄三分法,即:(1)7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认为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2)7~14周岁,为推定不负刑事责任责任的年龄,推定处在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具有恶意的主观因素,则认为应该负相应的刑事责任;(3)14周岁以上,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933年,英国《儿童与少年法案》将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从7岁上调至8岁。1963年,英国对该法案进行修改,将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再次上调至10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家庭教育的不同会导致未成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有所区别,恶意补足责任年龄规则会造成不同家庭、不同出身的未成年人有不同的判决,而遭到质疑。直到2009年,英国上议院在R v.JTB一案中,明确表示法律已经废止10~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年龄的推定,认为10~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不存在恶意而免除刑事责任,并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0岁。至此,恶意补足责任年龄规则在英国产生,又在英国被废止。
2.美国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演进
由于美国的联邦制度,各个州之间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各不相同,其中,适用普通法的州将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认定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7~14岁为推定无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通过控方举证证明其具有恶意来推翻;14岁以上的应当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他各州根据本辖区内具体情况的不同,对于恶意补足责任年龄规则适用的年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如内华达州的规定为8~14岁,华盛顿州为8~12岁等等。
随着国家亲权理论在美国的兴起以及科学技术、心理学和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外部世界比成年人表现出更大的依赖关系,于是少年司法制度(Juvenile Delinquency)应运而生。1899年,伊利诺伊州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各州纷纷成立了自己的少年法庭,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本着为未成年人提供福利和救助的原则而成立的,针对处于恶意补足责任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放弃对他们进行刑事处罚,而采取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救助和教导,绝大部分的未成年的刑事案件都被移送少年司法法院审理,这就导致了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在美国各个州的实践之中被适用的机会少之又少。1978年,美国《青少年犯罪法》将责任年龄定为13岁,并规定将13~18岁犯有严重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移送成人法院进行刑事审判,而此时,该未成年人可以采用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抗辩。[9]
有关贸大法学(第5卷·2020)的文章
但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方式,司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笔者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并对可能的诉讼结果作一考察。假设案涉协议被识别为民事合同,从管辖法院来看,民事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四川省大英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或许会因为行政案件败诉而被追究依法行政考核责任。......
2023-08-14
说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所成效,未成年人犯罪总量有所下降(见图1)。综上所述,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犯罪率都呈现下降趋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逐步改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现逐年低龄化状态,但平均犯罪年龄以及个别严重暴力型犯罪的首次犯罪平均年龄仍然保持在14岁以上。......
2023-08-14
像屏蔽行为这类不宜用类型化规则和兜底性规则展开评价的新型网络竞争行为,我们也可以考虑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定性。然而,依据一般条款裁判的案件往往引发大量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商业道德”的解释上。原《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了一项基本条款,禁止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2023-08-14
目前,我国仍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刑事立法。最后,赋予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团体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以及未被处以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的帮教义务。同时,自我国开始探索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以来,在司法实践层面,应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的改进措施主要体现在设置专门司法组织、专业工作队伍以及多样处遇帮教措施等方面。......
2023-08-14
行业人口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明晰的劳动关系却没有得到有效建立,导致外卖骑手的劳动行为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保护框架,继而使外卖送餐行业从业者的劳动风险高位运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具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新经济形态下,公司的传统社会职能被剥离,劳动者与公司关系更疏离,成为原子化的个人。......
2023-08-14
收容教养制度作为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刑罚替代措施,其存在价值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其次,应当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造,由法院决定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与否,明确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容教养程序中的各项权利。[23]最后,应当选定恰当的罪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执行场所,及时叫停目前实践中在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执行收容教养的做法,保障收容教养的教育矫治和强制矫治功能。......
2023-08-14
在贝卡里亚看来,这个标准只能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所关心的不仅是控制犯罪,而且还关心制止犯罪的比例性和对称性。但是,贝卡里亚关于罪罚对称的理论中有一个矛盾,他一方面主张一个严格对称、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另一方面又提出要采取一种个案化的原则,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和刑罚实践的要求来看,它无疑是与罪行对称原则相矛盾的。......
2023-08-14
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回到外卖送餐系统中的人工智能技术本身。[7]第二,认为人工智能算法的内部决策过程难以被外部观察者察觉,构成了“算法黑箱”,因此具有不透明、不接受审查和无须解释的特点。换言之,就是作为开放和使用主体的外卖平台对智能算法进行公开,对其运行逻辑进行解释,并正面接受、采纳骑手的反馈,修正系统的不足。......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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