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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内部竞争:32个管人用人手段

【摘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管理的复杂化和专业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制度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并逐步成为现代公司制度最主要的组织结构。因此,中国式管人用人中的相互抑制之术,在古代能防止皇权旁落,在现代则能避免因个人大权独揽时决策不慎带来的损失,有着其不可替代的管理作用。

管理者要在组织中打破平均主义的束缚,鼓励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下的竞争。竞争意识与竞争观念的形成可以通过物质刺激获得,但精神方法也同样奏效。

封建社会里,皇权至高无上,但权力又必须赋予具体的个人和组织行使,若在赋予大臣权力的同时,没有相应的掣肘,必将导致个人对权力的绝对占有。在中国历史上,大臣专权、皇权旁落,这种事时有发生。历史教训值得吸取,中国式管人用人历来十分注重这点,认为要防止大臣滥用权力或取而代之,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也就是找准权力的制衡点,令他们互相牵制。

刘备

刘备在弥留之际仍保持着清醒的政治头脑,而且长远无比。这从他巧托孤、任命辅佐大臣一事就可以看出。弥留之际,他一手掩泪,一手握着诸葛亮的手嘱咐说:“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终定大事。若嗣子可辅则辅之,如其不才,卿可自立为成都之主。”这句死前嘱托简直比曹操的那句人生哲学“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更加奸诈狡猾,不仅笼络了诸葛亮的心,使其六出祁山鞠躬尽瘁,誓死报答刘备的知遇之恩,更巩固了刘禅的基业。

刘备深知诸葛亮有能力声誉又颇佳,缺了他,偌大的西蜀集团将无法正常运转,但若不把他安抚了,万一他设计对付阿斗,那就惨了。诸葛亮是可托孤之人,只要把他的位置摆正了一切就好说了。刘备对于自己的儿子刘禅怎样的懦弱无能已经很清楚了,正基于此,刘备干脆把刘禅“不才”这个事实明摆了出来,却要让诸葛亮以为是刘备对他的信任。这样一来,即便刘禅以后真的到了不可辅佐的地步,诸葛亮也不会效法伊尹、霍光,而会甘心当周公萧何。果然,当愚蠢无能的后主妄信谗言,将胜利在望的诸葛亮招回的时候,诸葛亮所做的仅是苦口婆心地劝诫。这种既不符合他的智慧也不符合他的性格的做法,直接来自刘备在幕后设置的那双黑手的操纵。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诸葛亮身边的黑脸大臣,这就是千夫所指的李严。看过《三国演义》的人都知道诸葛亮第五次出祁山,就是因为此人谎报军情而丧失了又一次宝贵的机会。但少有人知道李严曾经也是与诸葛亮平起平坐的权臣。刘备托孤时,文托诸葛亮、武托李严,实际上是一手很险恶的招数。他怕诸葛亮暗中操纵西蜀政权,为了稳妥起见,又令在川中自成一系的李严掌管内务,协助诸葛亮,实际上是让他们相互制衡。李严的人品刘备也是相当清楚的,将内务托给一个奸佞小人,这里有一个微妙的道理:一忠一奸、一贤一佞,相互掣肘,组成了一个稳定的架构。对比魏、吴两国,我们不得不赞叹这是非常高妙的政治手段。魏国是能人司马氏专权,结果能人及其儿孙把曹家取而代之了;吴国是小人专权,结果两代小人把朝廷弄得帝位更易,内讧迭起。而刘备的这种安排和上面提到的那句话合起来组成了一个双保险,使得蜀汉绵延数十年而内部不乱。所以说刘备的宽厚仁慈不过是表面现象,所谓“刘曹原是一路人”,的确是十分中肯。

中国式管人用人告诉我们,当一个政治体系内产生权高震主或对立的势力、党派时,作为帝王或领导者如果一时无法消除这些势力或其对立状态,那就必须凭借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制造出能与之相抗衡的力量,以控制对立的双方,并使他们在同一政治体系内共存,相互制衡,以达到权力的平衡点。在权力纷争中善于制造矛盾和利用矛盾,这就是政治上的平衡点和防止大权旁落的秘诀。

另外,中国式管人用人还讲究不公开的制衡,领导者在人事安排、资源分配上必须私下里将各种势力作妥善的平衡,方能保持内部的和谐安定,如此,也能显示出自身的领导才能。而被摆平的人呢?知道自己和其他势力之间的微妙关系,也自会谨慎安分。

近些年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它就恰恰体现了一种权力制衡的管理理念。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称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通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的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公司在早期发展过程中,由于规模较小,业务相对简单,加之浓重的家族经营特点,所以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反而有利于决策的贯彻执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管理的复杂化和专业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制度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并逐步成为现代公司制度最主要的组织结构。毫无疑问,以“权力分工、相互制衡”为理念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现代公司制度基本组织构架是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不仅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存在的客观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中,有些企业在领导人事方面仍倾向于“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结构,认为这是“权力集中,加强领导,避免内耗”。实际上加强的是个人说了算的“人治领导”,是自然经济在领导作风方面的传统观念,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科学治理、民主决策是完全相悖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反映了这些企业并未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还仅处于追求公司制形式改造的企业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应在不断的深化改革中,逐步通过规范化的制度创新,向真正能相互制衡的法制结构前进。

因此,中国式管人用人中的相互抑制之术,在古代能防止皇权旁落,在现代则能避免因个人大权独揽时决策不慎带来的损失,有着其不可替代的管理作用。

在权力纷争中善于制造矛盾和利用矛盾,这就是政治上的平衡点和防止大权旁落的秘诀。近几年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它就恰恰体现了一种权力制衡的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