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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3
(一)中国护航军舰享有的权利
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决议,我国军舰在护航和打击索马里海盗行动中应享有的国际法权利,主要包括豁免权、无害通过权、登临权三项权利。
1.豁免权
军舰是各国海军海上行动的主要工具,是国家主权在海上的象征,在平时的海上行动中,根据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军舰享有豁免权。[20]具体表现为两方面,即军舰“不可侵犯”和享有“管辖豁免”。“不可侵犯”是指护航军舰在公海上或经一国同意进入该国水域,享有不可被侵犯的权利,如未经舰长同意,他国人员不得登舰,沿岸国不得对军舰内部事务进行干涉等。“管辖豁免”是指对护航军舰自身财产或行为不接受其他国家管辖的特权。一般认为,主要包括登临检查的豁免、行政管辖的豁免等。但是,军舰享有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为所欲为。军舰要受其本国签订的有关军事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的约束,如《海上交通和国际避碰规则》等。此外,军舰还要遵守和尊重所经沿海国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否则,沿海国有权要求其立即离开该国海域。
2.无害通过权
关于军舰是否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上是有分歧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作了模糊处理,公约第17条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从字面上看,无害通过应包括军舰在内,但各国对此条款的解释不尽一致。[21]在实践中,多数国家赋予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其领海的权利,但也有不少国家明确要求,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还有些国家在加入或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作出政策声明,要求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时必须获得事前授权或许可,如印度、也门、越南、中国、索马里等。[22]基于上述法律背景,联合国安理会2008年6月2日通过第1816号决议,“授权各国海军在事先征得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23]由此可见,中国护航军舰享有在索马里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无可厚非的。
3.登临权
登临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军舰或军用飞机在公海上登临“享有完全豁免权以外”的船舶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登临的船舶应具有如下嫌疑: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贩毒行为等。行使登临权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运用信号灯和高音喇叭在可见范围内命令嫌疑船悬挂国旗,停船检查;如嫌疑船拒不停船,可鸣枪警告;鸣枪警告后仍不停船,可往嫌疑船前打拦截炮,甚至使用武力;嫌疑船停船后,军舰可派一艘由一名军官指挥的小艇接近该船并登船检查;如条件许可,也可命令受检船船长携带船舶文件到军舰上接受检查;检查船舶文件,如有怀疑,可进一步在船上进行检查,但检查应尽量审慎进行。[24]
(二)中国护航军舰承担的义务
我国军舰在护航和打击索马里海盗行动中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主要包括维护海上运输通道的安全、实施人道主义救助、保护海洋环境、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
1.维护海上运输通道的安全
索马里海域是世界主要海上通道,世界上30%的石油运输、15%的海上贸易、50%的集装箱运输都要通过这一海域,[25]如果该海域被海盗掌控,将给世界海上贸易运输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我国在护航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保证本国以及他国船只的安全通过,维护该海域的海上安全。
2.人道主义救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规定:“各国军舰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应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危险的船舶和人。”[26]2009年4月25日,我国海军第二批护航编队“黄山”舰紧急救护了被索马里海盗释放的菲律宾籍货船“斯图尔特力量号”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斯图尔特力量号”货船于2009年4月21日被索马里海盗释放后,一直漂泊在索马里以东120海里的海域,船上严重缺乏生活物资和药品。“黄山”舰在受领救护任务后,连续航行26小时500海里,为“斯图尔特力量号”补给了食物、水和部分药品,并将其护送至安全海域。[27]我国海军军舰的这一救助行动受到了包括菲律宾政府在内的国际社会的一致称赞。
3.保护海洋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在任何环境下都有承担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28]我国军舰在护航过程中可能会与海盗发生武装冲突,因此要注意保护海洋环境。不得使用生物、化学及其他可能污染改变海洋环境的武器;尽量避免船只的原油泄漏,可燃性物质、放射性物品和有毒物质的泄漏;一旦发现已经造成上述后果,应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4.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避免与他国船只在海上发生碰撞
我国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成员国,因此我护航军舰应严格遵守该公约的规定。一旦发生碰撞事故,应尽快采取紧急抢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由此引起的不必要的海事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应做好事故发生前后的证据采集工作,避免发生纠纷后陷入被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海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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