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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索马里海盗:国际合作研究成果

【摘要】:海盗作为国际法上的个人,理应享有国际人权公约所保护的基本人权。任何经法庭认定为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合理赔偿的权利。并且,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不得视为有罪。若受害者因遭受酷刑而死亡,其抚养人应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具体来说,在对海盗疑犯进行逮捕后,逮捕国可在本国法院依照国内法和国际法对海盗疑犯进行审判,也可应海盗疑犯国籍国的请求,按照有关的引渡条约将其引渡回国籍国审判。

对人权的保护不分种族、肤色、语言、国界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67]随着国际人权运动和人权法的发展,尊重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联合国宪章》、《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等为核心的国际人权法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和尊重。公约中的很多基本原则和规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强行法,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海盗作为国际法上的个人,理应享有国际人权公约所保护的基本人权。

(一)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接受公正审判是每个公民均应享有的基本人权。[68]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海盗享有依照法定程序被逮捕和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的规定,各国军舰在逮捕海盗时,应依照法定的逮捕程序,并及时告知其逮捕的理由以及对他提出的指控。如果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海盗疑犯认为逮捕或拘禁行为不合法,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任何经法庭认定为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合理赔偿的权利。[69]

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海盗疑犯有权利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并且,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不得视为有罪。在接受审判的过程中,海盗疑犯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1)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2)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3)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4)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5)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6)如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7)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8)海盗疑犯在经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的,其他国家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70]

此外,根据《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7条的规定,缔约国在对海盗罪犯或海盗疑犯拘留或采取其他措施时,应该保障其能够及时地与其国籍国或有权建立此种联系的国家的最近的适当代表联系,或者如其为无国籍人时,与其惯常居所地国的此种代表联系,接受该国代表探视。[71]

(二)免受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的权利

免受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作为国际强行法已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72]《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规定:“‘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73]海盗疑犯或海盗罪犯在被拘禁或服刑期间若遭受酷刑,有权向其所在国主管当局或反酷刑委员会提出申诉。主管当局或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依照《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一旦确认海盗疑犯或海盗罪犯遭受了酷刑,实施酷刑的缔约国不仅应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还应对受害者给予公平和足够的赔偿。若受害者因遭受酷刑而死亡,其抚养人应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74]此外,海盗疑犯或海盗罪犯在被拘禁或服刑期间还享有不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权利。[75]对关押海盗嫌犯或海盗罪犯的监狱条件也应给予一定的重视。这里所指的监狱条件包括监狱的生活条件、人道待遇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刑讯等。

(三)适用不推回原则的权利

在国际习惯法上,海盗是一种国际罪行,因此各国对其享有普遍管辖权。具体来说,在对海盗疑犯进行逮捕后,逮捕国可在本国法院依照国内法和国际法对海盗疑犯进行审判,也可应海盗疑犯国籍国的请求,按照有关的引渡条约将其引渡回国籍国审判。如果是在第三国进行审判,则在服刑完毕后,海盗有权返回其国籍国。依照《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的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任何缔约国不得将人驱逐、推回或引渡至该国。”这一规定被称为“不推回原则”。[76]以索马里海盗为例,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长期处于战乱状态,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各种割据势力制定的法律也较为武断和残忍。[77]在这种背景之下,除非通过一定的外交渠道确保被逮捕的海盗疑犯在被引渡回索马里后不会遭受酷刑,否则不能将其引渡回本国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