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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海盗刑罚方式-利弊剖析

【摘要】:第一种方式,在审判国直接执行刑罚,固然有其便利之处,但对于审判索马里海盗的一些西方国家来说,这种方式未必可行。第二种方式,将海盗移交第三国执行刑罚是目前实施较多的一种方案。但是,如此庞大的海盗关押人数,已大大超过了肯尼亚监狱的实际承受能力。考虑到家属探视以及囚犯与监狱管理方沟通的便利等因素,在索马里境内囚禁索马里海盗应是最佳方案。

第一种方式,在审判国直接执行刑罚,固然有其便利之处,但对于审判索马里海盗的一些西方国家来说,这种方式未必可行。由于许多欧美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海盗一旦被定罪,往往是长期甚至终生监禁,这就给这些国家造成了监狱和管理上的极大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在西方国家服刑期满后,海盗及其家属极其乐于在这些西方国家申请定居。例如,2009年5月在荷兰受审的5名索马里海盗中,就有2名海盗表示有意在荷兰定居,而根据荷兰法律,由于索马里的局势过于危险,这些海盗刑满后被遣返索马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59]这种状况不仅使得监禁对索马里海盗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大打折扣,而且也使得西方发达国家更加不愿意沾手索马里海盗问题。

第二种方式,将海盗移交第三国执行刑罚是目前实施较多的一种方案。在国际实践中,在一国判刑,在另一国服刑的做法并不罕见。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审判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并对监禁地点作出特殊安排。[60]目前,欧盟、法国、英国、美国等已与肯尼亚当局签署了相关协议,以将审判的海盗交由肯尼亚执行刑罚。但是,如此庞大的海盗关押人数,已大大超过了肯尼亚监狱的实际承受能力。根据挪威非洲委员会2009年10月12日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当时,肯尼亚有53,000名在押囚犯,而全国监狱的设计容量只有16,000名囚犯,另外尚有87,000件尚未审结的案件(其中包括大量的索马里海盗案件)”。[61]为此,肯尼亚已经提出,囚禁工作也应该由其他国家分担。[62]

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方式,交由索马里监狱执行刑罚最为可取。考虑到家属探视以及囚犯与监狱管理方沟通的便利等因素,在索马里境内囚禁索马里海盗应是最佳方案。索马里政府(主要是邦特兰和索马里兰的政府)也曾表示愿意接受在其他国家定罪的索马里海盗回国服刑。[63]但是,将在其他国家定罪的海盗送回索马里服刑之前,需要改善索马里监狱的条件,增加囚禁的能力。正如一些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安理会第6374次会议上所表示的,“在起诉和羁押海盗方面,理想的长效方案是使索马里政府能够逐步在这一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建立更多的监狱”。[64]目前,索马里联邦和地方当局已相互开展合作并同已经起诉海盗嫌疑犯的国家合作,以便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和适当的囚犯移交安排,将已被定罪的海盗遣返回索马里。联合国禁毒办和计划开发署也正努力支持加强索马里监狱系统的建设,特别是在支持各国采取措施打击索马里海盗信托基金的资助下,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监禁被定罪的海盗。[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