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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可行性

【摘要】:打击海盗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把打击海盗的兵力联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应对索马里海盗问题。比如,美国早在2006年就开始将其抓获的10名海盗交由肯尼亚法庭审判,这些海盗最终被肯尼亚法庭判处7年监禁。西班牙也提议,设立用于应对索马里海盗案件的国际法庭。[31]尽管目前各国对于国际法庭的组成、运作机制、法律依据等仍存在分歧,但是,可以看出,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索马里海盗,建立专门的国际性或区域性特别法庭审判海盗已是大势所趋。

正是由于现行海盗审判方式存在着上述弊端,使得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各护航国海军舰队虽成功地缉捕了大量的海盗嫌犯,但真正将海盗嫌犯交付审判的却为数不多,[24]究其原因,就是国际社会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惩治海盗的司法体制保障。由于存在审判被捕海盗的法律“真空”,致使一些国家在抓获海盗后由于无法起诉,不得不将其释放。于是在打击和惩治索马里海盗方面出现了“有罪不罚”或“有罪难罚”的现象。如何将海盗绳之以法,是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关键之一。

索马里海盗是现代社会中实力雄厚、拥有先进技术的海上军事组织,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打击海盗是海上的特种作战,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具有单独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海军力量。打击海盗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把打击海盗的兵力联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应对索马里海盗问题。但实践表明,对于海盗,光靠“打”是远远不够的。为了让海盗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和使之不再易发生,建立有效的司法机制将这些海盗绳之以法,也是打击海盗活动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2009年4月16日,荷兰海军在执行北约巡逻任务的过程中发现了劫持也门渔船的海盗。随后,荷兰军舰穷追不舍,将海盗逼回自己的“母船”(一艘同样被海盗劫持的也门渔船)。经过激战,荷兰海军成功营救出20名遭海盗挟持的也门人质,释放了渔船并缴获了海盗武器。然而,被俘获的7名海盗却让荷兰海军犯了难。根据荷兰法律,只有当海盗是荷兰人,或者人质(受害人)为荷兰国民,或者海盗劫持行为发生地处于荷兰海域的情况下,才能够逮捕海盗。因此,突击队员们在短暂扣留并盘问了7名海盗后,不得不将他们全部释放。[25]

先是将海盗逮捕,后又不得不将其放走的事例,也曾经发生在德国、俄罗斯、丹麦、马来西亚等国家的海军行动中。例如,2011年1月,韩国海军与索马里海盗激战后,捕获了5名海盗,但当韩国海军就如何处置这些海盗与索马里邻国协商时,这些国家都以“缺乏司法能力、花费过高为由,不愿接手”。[26]

按理说索马里海盗被抓获后,各护航国可以将其移交索马里政府处理。但是,如前文所述,由于索马里长期处于战乱状态,法制崩溃,其过渡政府根本没有能力处理海盗问题,而将海盗带回本国处置又需要付出较高的司法成本,故目前是多将海盗移交第三国处理。

肯尼亚是索马里的邻国。《肯尼亚刑法》第69条规定:“任何人在领海内或公海上从事海盗行为,则构成海盗罪。”当然,这里的领海仅指肯尼亚领海而不包括索马里领海。基于索马里海盗的横行与肆虐及其对世界各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一般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安理会的一系列决议等法律依据,由肯尼亚国内法院对索马里海盗行使司法管辖,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的。实践中,不少在索马里海域抓获海盗的国家由于在对海盗行使司法管辖权方面存在障碍,就积极通过与肯尼亚当局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解决海盗的处置问题。比如,美国早在2006年就开始将其抓获的10名海盗交由肯尼亚法庭审判,这些海盗最终被肯尼亚法庭判处7年监禁。[27]欧盟也于2009年3月6日与肯尼亚签署了类似协议,把抓获的索马里海盗移交肯尼亚法庭审判。[28]但是,随着各国开始在索马里领海甚至领陆打击海盗以来,由于肯尼亚、塞舌尔等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沿岸国有限的司法和执法能力,它们的国内法庭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对这些海盗进行审判的要求,特别是肯尼亚在2010年因法庭和监狱负担过重而决定暂时停止起诉被捕海盗,一些国家因此开始呼吁联合国尽快建立一项更有效的国际司法机制,以确保被捕海盗受到应有的制裁。

2009年1月14日,在纽约召开的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第一次会议上,荷兰提出,为打击索马里海盗,应该成立审判索马里海盗的国际特别法庭。西班牙也提议,设立用于应对索马里海盗案件的国际法庭。[29]2010年4月27日,联合国安理会就索马里海盗问题一致通过第1918号决议,呼吁各国采取措施,起诉抓获的海盗嫌犯,并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就设立国家、区域或国际特别法庭处理这一问题的可能性提交报告。[30]

2010年7月26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按照安理会第1918号决议的要求,向安理会提出了7种可能的解决方案:(1)联合国应大力协助区域内国家建设能力以起诉和监禁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责任人。(2)在区域内某一第三国领土内设立一个索马里法院,联合国参与或不参与。(3)在区域内一国或多国的国内司法系统内设立特别分庭,联合国不参与。(4)在区域内一国或多国的国内司法系统内设立特别分庭,联合国参与。(5)根据区域内国家间一项多边协定设立一个区域法庭,联合国参与。(6)区域内某国与联合国订立一项协定,据以设立一个国际法庭。(7)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一项决议,据以设立一个国际法庭。[31]尽管目前各国对于国际法庭的组成、运作机制、法律依据等仍存在分歧,但是,可以看出,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索马里海盗,建立专门的国际性或区域性特别法庭审判海盗已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