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现行海盗审判方式的弊端及国际合作解决之—

现行海盗审判方式的弊端及国际合作解决之—

【摘要】:(一)现行海盗审判方式目前,一旦抓获海盗,各护航国通常会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交由索马里政府处置。此方式是指一国在索马里海域抓获海盗,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将其带回本国交由有关司法机关审判。(二)现行海盗审判方式的弊端第一种方式属于特例,仅适用于目前索马里海域的海盗。第三种方式将海盗移交第三国审判,这是目前实施较多的一种方式。

(一)现行海盗审判方式

目前,一旦抓获海盗,各护航国通常会采取三种处理方式:(1)交由索马里政府处置。此方式仅适用于目前的索马里海盗。一国军舰在抓获索马里海盗后,可以将其移交索马里政府处理。(2)带回本国处置。此方式是指一国在索马里海域抓获海盗,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将其带回本国交由有关司法机关审判。例如,2010年11月24日,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一家联邦法院判处5名索马里海盗犯有从事海盗活动罪和其他罪行,这是近200年来美国法院第一次判处疑犯海盗罪。[21](3)通过引渡、司法协助或协议等交由第三国处置。此方式是指一国抓获海盗后,基于第三国的请求或者相关利益的考虑,放弃由本国审判海盗而交由第三国处置。但是,这三种可选择的审判方式分别存在着不同的弊端。

(二)现行海盗审判方式的弊端

第一种方式属于特例,仅适用于目前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根据国际法相关的规定,一国是无权进入另一国领海打击海盗犯罪的,但为了维护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航行安全,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第1816、1838、1851、1863、1872号等决议,授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采取行动,“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与此同时,索马里过渡政府也多次呼吁各国进入其领海打击海盗。由于索马里长期处于战乱状态,法制崩溃,过渡政府根本没有能力和精力处理海盗问题,所以交由索马里政府审判的方式不现实。

第二种方式将海盗带回本国处置,通常需要付出高昂的司法成本。首先,从捕获海盗到羁押回国,这期间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以中国为例,我护航军舰从海南三亚出发去亚丁湾,要经过西沙、南沙、新加坡海峡、马六甲海峡和印度洋等,总航程约4400海里。遥远的路途、高昂的羁押成本、漫长的回国时间,使得将抓获的海盗带回本国审判存在不少的困难。其次,海盗是一种海上犯罪行为,收集证据存在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对实施抢劫后抓获的海盗,只能通过事后询问、人证、物证的调查才能确定犯罪事实,而这些无论是对于一个执行跨国缉捕任务的外国军舰,还是对于远隔千里的另一国法庭来说,都是极为困难的任务。最后,从羁押海盗回国到审判、服刑,这期间需要国家提供完善的司法程序和人道环境。审判海盗也必须依法进行,保障海盗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为其聘请律师,提供关押地点、服刑监狱,准备初审、上诉审等。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国家即便抓获了海盗,也不愿花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对他们进行羁押和审判。如果找不到合适的第三方只能放人,从而放纵了海盗。由此看来,将海盗带回本国审判的方式,实施起来也有困难。

第三种方式将海盗移交第三国审判,这是目前实施较多的一种方式。选择这一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签署了相关的协议。接受海盗的第三国可能是海盗劫持事件受害者的国籍国,也可能是与抓获国有移交协议的国家。目前,美国、英国、法国、欧盟等与肯尼亚签署协议,允许把海盗疑犯移送至肯尼亚进行审判。印度与也门签署了类似协议,而荷兰与丹麦之间则签署了引渡条约实现对海盗的管辖。[22]我国与肯尼亚、索马里等国也签订了移交海盗协议,从而为我军的护航行动提供法律保障。但是,作为接受海盗的第三国之一的肯尼亚,在2010年因法庭和监狱负担过重而决定停止起诉被捕海盗,[23]这无疑又给打击索马里海盗行动增加了困难。

总之,目前存在的三种索马里海盗处置方式都难以有效地惩治海盗,国际社会纷纷呼吁寻找一种新的途径解决海盗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