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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权反击:国际合作打击海盗问题的研究

【摘要】:[4]海盗作为非国家行为体,应该能成为自卫权反击的对象。即便这种海盗行为发生在一国领土之内,如果该国政权已经丧失合理的控制能力,如索马里,同样可以对海盗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

根据国际法自卫权是指国家对于任何外国的武力侵略和武力攻击,以武力予以抗击和反击的行为,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所固有的权利。[1]那么,海盗行为能否构成武力攻击进而引发自卫权呢?其一,虽然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的正式武装力量方可发起武力攻击进而引发被攻击者行使自卫权,[2]现代国际法已经逐渐认可非国家行为体也可因发起严重的武力攻击进而引发自卫。国际法院的法官Simma和Kooijmans便曾指出:“如果仅仅因为不是主权国家发起的武力攻击便否认被攻击者享有自卫权是不合理的。”[3]9·11事件后,美国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使用武力打击基地组织而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也说明了这种新的普遍认同。[4]海盗作为非国家行为体,应该能成为自卫权反击的对象。其二,现代海盗的海上武装劫持行为足以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武力攻击。现代海盗一般使用先进的武器、完善的设备、火力强大,且组织性极强,其战斗力丝毫不亚于国家的正式武装力量。[5]因此,应该认为现代海盗行为是可以构成武力攻击进而引发自卫权的。即便这种海盗行为发生在一国领土之内,如果该国政权已经丧失合理的控制能力,如索马里,同样可以对海盗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6]

另外,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军舰自卫权是国家自卫权在海上的行使,其法律根据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国家享有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的规定”。[7]该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遭到武力攻击之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任何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8]

实践中,军舰行使自卫权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只有在极端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自卫权。“和平时期自卫权的行使是一项严重行动,必须在发生严重情况时才能采取。”[9]也就是说,只有当军舰面临相当程度的敌对行为,且除武装自卫不能制止海盗敌害行为时才能实施。(2)自卫保护的客体可以扩及至被护船舶。对于护航军舰行使自卫权的范围,不应作过于狭义的理解。从国际实践看,军舰的自卫权往往可以延伸到处于其保护之下的对象。比如,《美军标准交战规则》就明确指出:“对于正在打击海盗活动的舰机指挥官而言,集体自卫的权利和义务扩及被援助的人员、船舶或航空器。”[10](3)自卫时机是敌对行为正在实施之时。在海盗已经向护航舰队发动袭击的情况下,可直接开火还击。比如,2009年11月1日,挪威海军“南森”号导弹护卫舰在遭到索马里海盗武装侵袭的情况下就曾立即开火反击,并毙伤多名海盗。[11](4)自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自卫的行使应以制止海盗敌对行为为限,合理选择自卫时使用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和数量,防止因过度行为引起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加强请示或报告,并及时向有关国家通报情况,避免引起外交争端。[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