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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对海盗使用武力的国际法依据

【摘要】:此外,就国际法依据而言,还有一个对海盗使用武力的问题。对海盗使用武力是国际执法行为,不属于国际法上的战争或武装冲突,因而不适用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的规定,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应尽可能予以遵守,以避免出现过度伤亡或损害。

外国军舰进入索马里境内合作打击海盗,就其国际法依据而言,笔者以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其中以1958年的《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为重要;二是联合国安理会在2008—2011年,针对索马里海盗形势所作出的一系列相关决议。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

目前,国际公约关于反海盗国际合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中。《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努力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也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这就确立了一种“合作制止海盗”的国际法律义务,正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58年起草《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4条时所做的说明:“任何国家有机会对海盗行为采取措施而没有这样做的,就没有尽到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26]这两个公约采取的措辞均是“所有国家”,这意味着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非仅仅是缔约国的义务,“海盗是反人类的国际罪行”,非缔约国也应与缔约国加强合作,共同制止海盗行为。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第95条、第110条、第111条分别对军舰的无害通过权、豁免权、登临权、紧追权作了规定,也是外国军舰在索马里海域执行反海盗护航任务的重要国际法依据。

(二)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通过的有关决议对会员国,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对非会员国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近年来,随着索马里海盗问题的日趋严峻,安理会在2008—2011年通过的系列决议中,反复强调索马里沿岸海域的海盗已经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授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进入索马里领海、领陆打击海盗。概括地说,安理会先后通过的各项决议的主要内容有:其一,各国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法确立的法律框架内打击索马里海盗;其二,各国必须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并只有在征得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入索马里领海或领陆;其三,各国负有合作打击海盗行为的义务;其四,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27]

应该说,对于外国军舰进入索马里境内打击海盗的国际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缺一不可,因为:

首先,依据国际习惯法,海盗行为属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因此是国际法确认的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和《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9条的规定,对海盗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的范围仅限于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28]但是,发生在索马里海域的暴力、扣留或掠夺等袭击行为,大多位于属于索马里管辖范围之内的领海或领陆,发生在公海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很少。基于此,安理会在2008年先后通过第1816号和第1851号决议,分别授权各国进入索马里领海、领陆打击海盗。可见,若想突破海盗罪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入索马里管辖区域内打击海盗,安理会相关决议的授权必不可少。

其次,关于军舰是否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上是有分歧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作了模糊处理,公约第17条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从字面上看,无害通过应包括军舰在内,但各国对此条款的解释不尽一致。[29]在实践中,多数国家赋予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其领海的权利,但也有不少国家明确要求,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还有些国家在加入或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作出政策声明,要求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时必须获得事前授权或许可,如印度、也门、越南、中国、索马里等。[30]基于上述法律背景,联合国安理会2008年6月2日通过第1816号决议,“授权各国海军在事先征得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31]应该说,该项规定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对于在其他国家海域内采取打击海盗的行动,也同样需要获得相关国家的特别许可。[32]

最后,关于军舰的紧追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权立即终止。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追逐至公海并将犯罪嫌疑人拿捕”。[33]可见,紧追权行使的条件是紧追必须在一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开始(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紧追),到他国管辖的水域终止。这种对紧追权行使的限制为海盗活动创造了一定的便利,海盗可以利用这种限制,在沿海国边界附近发动袭击,然后迅速逃回边境内。护航军舰在护航过程中,如发现可疑船舶,可立即进行紧追。但毫无疑问,护航军舰紧追权的行使也要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区域的限制,若要突破这一区域限制,显然也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此外,就国际法依据而言,还有一个对海盗使用武力的问题。根据一般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安理会相关决议,各国护航军舰在自身或护航船舶遭到海盗武力袭击或能清楚辨认对方船只为海盗船时,有权使用武力进行自卫或主动出击。对海盗使用武力是国际执法行为,不属于国际法上的战争或武装冲突,因而不适用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的规定,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应尽可能予以遵守,以避免出现过度伤亡或损害。对于被俘的海盗应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待遇。(该问题将在第三章中作详细论述)

将国际合作原则适用于惩治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实践中,不仅是国际法理论的要求,更是惩治索马里海盗罪行本身的要求,因为,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国际危害性迫切需要合作打击;在反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国际立法上需要国际合作;在对索马里海盗的管辖、审判、刑罚等问题上需要国际合作;在索马里的重建问题上更需要国际合作。

军舰护航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军事行动,涉及的地域包括公海、索马里领海和陆地,涉及的行动包括巡逻、护航和对海盗船、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力等。因此,有必要考虑国内法与国际法双重法律依据。就国内法依据而言,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加拿大、西班牙等一般都在各自的国内法中对海盗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对海盗犯罪的管辖和处置更具合法性、明确性。关于国际法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其中以1958年的《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为重要;二是联合国安理会在2008—2011年间,针对索马里海盗形势所作出的一系列相关决议。应该说,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因为:首先,由于发生在索马里海域的暴力、扣留或掠夺等袭击行为,大多位于属于索马里管辖范围之内的领海或领陆,发生在公海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很少。因此,若想突破海盗罪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入索马里管辖区域内打击海盗,安理会相关决议的授权必不可少。其次,由于索马里要求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时需获得事前授权或许可,基于此,联合国安理会2008年6月2日通过第1816号决议,“授权各国海军在事先征得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军舰紧追权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界定。毫无疑问,护航军舰在行使紧追权时也必然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区域的限制,若要突破这一区域限制,显然也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注释】

[1]刘金质,梁守德,杨淮生.国际政治大辞典[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5.

[2]许健.论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76.

[3]张锐.合作是为了不被吃掉[N].青年参考,2006,2(22):3.

[4]梁西.国际法(修订第二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70.

[5]梁西.国际法(修订第二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70.

[6]梁西.国际组织法(修订第五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329.

[7]周忠海.国际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40.

[8]See Jay M.Vodelson.Multinational Approaches to Eradicating International Pirates[J].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pring 2002(36):69.

[9]See Jay M.Vodelson.Multinational Approaches to Eradicating International Pirates[J].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pring 2002(36):70.

[10]李文沛.国际海洋法之海盗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1-122.

[11]何学明,逄金雷.透视索马里海盗[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102.

[12]D.P.O'Connell.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M].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979.

[13]D.P.O'Connell.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M].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980.

[14]周忠海.国际法学述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9.

[15]D.P.O'Connell.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M].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984.

[16]D.P.O'Connell.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M].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985.

[17]美国刑法[M].储槐植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1.

[18]法国刑法典[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28.

[19]俄罗斯联邦刑法[M].赵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79.

[20]加拿大刑法典[M].卞建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4-45.

[21]西班牙刑法典[M].潘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6.

[22]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M].金永哲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88.

[23]曲波,刘芳.索马里海盗的界定及惩治[J].河北法学,2011(5):8.

[24]姚春艳.对在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思考[J].社会科学家,2009(2):86.

[25]黄立.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以海盗罪为研究样本[J].法学杂志,2009(4):36.

[26]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188.

[27]黄莉娜.国际法视角下的索马里海盗问题[J].法学评论,2010(2):98.参见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EB/OL].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Sres08.htm.

[2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和《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9条规定,对于海盗船舶和飞机,成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和飞机,无论在公海上还是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任何国家都有权扣押,可以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

[29]梁西.国际法(修订第二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91.

[30]黄惠康.军舰护航打击索马里海盗: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安排[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1):1.

[31]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2008)号决议.索马里局势:授权打击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EB/OL].[2011-03-05].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8/s1816.htm.

[32]黄惠康.军舰护航打击索马里海盗: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安排[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1):1.

[33]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之规定[EB/OL].[2011-05-06].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