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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必要性

【摘要】:[7]因此,从理论上讲,国际合作原则也必然适用于惩治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实践中。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合作原则的适用,是惩治索马里海盗罪行本身的要求。因此,可以说,恰恰是这种危害的国际性,使国家间的合作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四)在索马里的重建问题上更需要国际合作军舰护航打击索马里海盗固然可以体现出国际社会对海盗活动的强硬态度,并至少在短期内起到震慑海盗的作用,从而为最终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赢得时间。

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又“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所有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建立、适用以及解释均应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7]因此,从理论上讲,国际合作原则也必然适用于惩治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实践中。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合作原则的适用,是惩治索马里海盗罪行本身的要求。因为“尽管大量的工作可以而且必须由单个的国家来做,……但是全球化的工具同样可以由海盗分子使用,其结果便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单边努力都是不够的”。[8]据此可以说国际合作在反海盗中的实践“是不同国家独自反海盗努力的延续,它充实填补了国内领域不能完成的任务”。[9]对于这种必要性,可以做如下分析:

(一)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国际危害性迫切需要合作打击

索马里海盗的具体危害前已述及,不再赘言,简言之“索马里海盗问题已席卷全球,造成了一个明显的事实:由其所产生的损害和威胁,摧毁许多无辜者的生命,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从而使人们愈加认识到采取有效的国际合作行动以惩治这种带有国际性特征的严重犯罪的迫切性”。因此,可以说,恰恰是这种危害的国际性,使国家间的合作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二)在反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国际立法上需要国际合作

对国际海盗犯罪的惩治必然要以现有的国际法为根据,但是“国际法的弱点首先归结于它缺乏一个中央的立法机关,……其结果必然是国际立法确立的缓慢”。尽管国际上对于海盗犯罪呈现人人喊打的局面,但是对于“什么才是国际海盗行为”、“如何惩治这种行为”、“国家在打击这种犯罪中的权利义务为何”以及“依据哪些国际法进行惩治”等问题,还远远未能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完全的统一认识。[10]特别是随着索马里海盗的出现,其袭击行为大多处于属于索马里国家管辖区域的领海、领陆等,因此不能适用现行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界定(国际法所界定的海盗行为是发生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索马里海盗这种不同于传统海盗的新特点,使国际法在该领域内的规定大大滞后于打击海盗犯罪的现实需要,如何完善相关国际法,当然离不开在国际立法层面上的国际合作。

(三)在对索马里海盗的管辖、审判、刑罚等问题上需要国际合作

对于索马里海盗犯罪,由于其具有“国际性”,因此,在捕获海盗后,许多国家的护航军舰所面临的难题是,对捕获的海盗能否行使有效的管辖权;对捕获的海盗是带回本国审判,还是通过有关协议交由他国审判,抑或建立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判;在海盗审判后,对海盗的刑罚是直接在审判国执行,还是通过有关协议交由另一国执行,抑或交由索马里自己执行。可以说,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仅凭单个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它需要国家之间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方能完成。

(四)在索马里的重建问题上更需要国际合作

军舰护航打击索马里海盗固然可以体现出国际社会对海盗活动的强硬态度,并至少在短期内起到震慑海盗的作用,从而为最终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赢得时间。但从总体上看,军事手段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海盗源自陆地,而非海洋。只要索马里仍然处于无政府状态,只要其经济仍然处于崩溃状态,海盗活动将永不会绝迹。因此,从治本的角度来看,帮助重建索马里,使其建立起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恢复其社会和经济秩序,根除海盗赖以生存、发展的社会基础,才是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最终出路。而对于如何重建索马里,采取什么方式和步骤重建索马里等,无不更依赖于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