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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国际合作原则:打击索马里海盗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平等的国际合作迅速上升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4]《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及联合国的诞生,标志着一个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各国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国际合作体制已基本形成。除《联合国宪章》外,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也载有国际合作的精神或条款,其中尤以《国际法原则宣言》最为重要。

国际合作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由于在一定领域利益与目标基本一致,从而进行不同程度的协调、联合和相互支持的行动。[1]国际关系,无论古代还是现代,始终是无政府状态的,它缺少国家内部那种强有力的统治秩序与权威,这种无序状态给各国带来了诸如领土、边界、民族生存、国家主权等各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国际合作无疑是人类为化解危机、淡化矛盾、消除威胁、乃至促使国际关系从无序向有序状态转化的理性选择。[2]

虽然广泛的国际合作归功于联合国的积极推动,但合作并非起源于现代。有人类学家考证,人类在早期便具有“团队精神”,以避免使自己成为其他动物的捕食对象。[3]如此看来,人类最初进行合作的目的是“不被吃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带来丰富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人类掌控世界的能力较之祖先不知要强大多少倍。当今的国际合作,无论是政治经济领域的合作,还是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合作主体除了求生存外,更多的是追求发展。简而言之,国际合作是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主体为谋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增进各自利益的必然产物和必要手段,是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合作始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之后欧洲民族国家产生之时。但在那时,国际交往还不频繁,各国基本自给自足,国家利益通过国际合作来满足的极少。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合作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显得愈来愈突出。《国际联盟盟约》曾表达了会员国必须“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的愿望。然而,国联时期的合作主要是大国间为安排彼此间的利益或为应对突发事件而进行有限的政治合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平等的国际合作迅速上升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国际合作表述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及联合国的诞生,标志着一个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各国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国际合作体制已基本形成。在风雨中走过半个多世纪的联合国,始终奉行其宗旨,在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不断寻求和推动国际间各个领域的合作。

除《联合国宪章》外,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也载有国际合作的精神或条款,其中尤以《国际法原则宣言》最为重要。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等方面的进步。[5]

在世界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及其引发的全球问题与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并存,成为国际关系最为显著的特征。一方面,随着国家间相互依存性的加强,“全人类共同利益与价值”日益凸显,国际社会的凝聚力不断增强;而另一方面,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加剧,又使得国际社会动荡不安。全球化在使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的同时,又引发了一系列的公共问题。金融风暴、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危机,都使国界形同虚设,单个的国家变得无能为力,必须通过集体的努力才有可能应对。同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日益增多,许多过去为国内管辖的事项正逐步被纳入国际法律秩序之中,为此也需要国际合作,否则,国家就难以实现其相关的管辖任务。[6]因此,可以说,21世纪是合作的世纪,21世纪的国际法是合作的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