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论证是为看法提供理据。自己没有看法和主张而与别人争论,俗话叫作抬杠,比较正式的形式是大学生辩论赛。然而,无论从“论证”这个词的词义来看,还是从人们实际进行论证的情况来看,都是有了看法、主张,然后来论证。“推理”倒是可以应用于事先尚无看法的情况;不过,推理虽与论证多有重合,但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2024-10-01
命案中适用“不应为”律是为规范论罪,为平衡案件整体审断,并警示告诫做出“不应为”行为之人。而细故案件理断中的“不应为”判定,则是为了辨别是非,说服两造认同处断,接受裁判不再纠缠。具体而言,这种“不应为”判定,是州县官基于案件事实、以理为依据,对案中人的行为是否合乎于理,所作出的总结性判断,仍然是以“理不可为”作为隐性的标准,是案件判决结果的理据支撑。这种合理性判断所起的作用,则是为处理案件和了结纠纷提供理据支撑、奠定甘结基础。先以“讯黄连元一案”为例。
讯明黄连元之女黄桂香,经向洪发、朱文明卖于姚本先。据朱文明供称,系与黄连元至亲,托伊代卖,向洪发得钱十四串,身只得钱二串。质之黄连元,供称并不与朱文明认识,亦无托卖之事,足见此女系朱文明、向洪发所拐。朱文明重责收押,候拿向洪发再行质讯严办。姚本先并不问清来历,擅娶幼女,亦有不应。即将黄桂香退还黄连元领去。至所去礼价,候传向洪发到案究追。彭元福之佃户彭启秀妄行作媒,实属可恶,着一并传讯究惩。姚本先婚书存卷。此谕。[18]
此案为收买被拐卖的幼女为妻。清律对诱拐妇人子女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此案中,朱文明谎称是幼女父亲的至亲,受托卖女。而在清代默认的人口买卖中,若买的是幼女,那么一般是由幼女父母与买家签订卖女文契。按照情理,姚本先在买妻之时应当详细查问,以弄清幼女真正的来历,看其是否是其父托此异姓“至亲”售卖。因此,熊宾认为姚本先没有谨慎查明幼女来历,就将其买下被拐幼女娶作妻子的行为是“不应为”行为,于理有亏。然后,在对其行为进行否定性认定之后,综合案情考虑,令理亏之人姚本先承担了“理亏”的不利后果,即退还所买的幼女妻子。并且考虑到案中首恶是拐卖幼女的向、朱二人,姚本先虽有过错但较之为轻。因此,对姚本先所向人贩给付的礼价予以“究追”。由此可知,认定姚本先的行为是“不应为”之举,是依照情理等做出的合理性判断,这一判断是其后令姚本先退还幼女、为其追究礼价这些处理的前提和支撑。点明这一行为是不应为的,也为民人接受理断结果、甘结输服奠定了基础。
再看“讯冉裕全一案”。
此案冉裕全等买冉广厚田地一分,内有一百一十串价未付,仍令冉广厚耕种,即作为押佃之钱。而冉广厚二年不认租稞,且称内有冉广大所买旧屋基园子一块,曾经去钱十六串文,系自治私业,并未出卖。细查约据内有除业一块,此即冉广厚有意纠缠之根。冉裕全投税之时,忽将此四字涂去,改为并无插针之地,彼此均有不应,断令冉裕全仍照旧付钱一百一十串文,交冉广厚收领搬家。其冉广大旧屋基园子一块,冉广厚二年租稞未给,此地即作钱十六串文,归并冉裕全弟兄,以清租稞一款。冉牟氏微有伤痕,据冉祥祯等均称不知如何受伤。冉广厚所砍冉裕全树木等件,亦系小事,彼此均毋庸议,各具结完案。冉裕全期票一纸,计钱一百一十串文,暂存卷。此谕。[19]
此案中,州县官认为两造皆有于理不合之处,评断其“均有不应”。其后的断令还钱、搬家、将旧屋基园子折合价款以抵偿所欠租稞一系列处断,都是以“均有不应”这一不合于理的判断为基础做出的。由此可见,在州县审断之中不应为之行为被“免予深究”、“免于责惩”,更多地指免于受到肉体上的责罚,并不代表免于一切不利后果。行为人的行为被州县官认定为“不应”(“不合”)之后,虽然责罚被宽免,但是仍然会因“理亏”而遭受判决上的不利后果。双方都因“不应为”的行为而处于理亏的地位,这为州县官令其各退一步、不计较小处的调处提供了支持,为“两造具结”奠定了基础。
再以“周良才等控案判”为例。
周氏自南宋迁居,至今三十余世,宗祠、宗谱咸奉始迁者为祖,深合小宗继别之意,与礼相符。周良才钞得旧帙,见其由汉迄唐,世系联贯,辄欲添入谱牒,增主于祠,族人皆谓不可遂以灭祖毁祀,驾词呈控。斯诚愚而好自用者也,本县不惮烦言,于旧帙之谬妄,逐条批斥,俾周宗人共晓之。谱牒之学莫盛于六朝,唐人犹重门第,屡以家世相矜。沿及五季,中原大乱,衣冠巨族散为氓庶。至宋已无复言者,况在今日,而欲追千百年遥遥之胄,以为自出之祖,岂可信耶?旧帙所载,周姓为赧王之后,秦灭周子孙,居汝南,遂以为氏,其说近似而实非也……周良才妄窜谱牒,本应责惩,姑念事出有因,毋庸深究。此后宗祠宗谱,一仍旧贯,不得再有更动,致生事端。呜呼李义府,自称赵郡、杜正伦强附城南罗绍威联昭谏之宗郭崇韬,哭汾阳之墓,扳援贵族,自昔已然,求如狄武襄之,不祖梁公者,前史有几人耶?周之子孙,日失其序,于良才乎,何诛吾愿。凡为子孙者,共儆之也,原谱发还,当予销案。此判。[20]
此案中,想要篡改宗谱记录的周良才,引发了亲族纠纷。本来,其亲祖自南宋迁居本地,按照礼制应当尊崇始迁者为祖先,记录于宗谱之中,在宗祠供奉。而三十余世后,子孙周良才从某件并不属实的旧时帙文中,看到周姓为赧王之后的记载。便欲修改宗谱,将赧王族裔增添到祖先之中,以表明本宗乃贵族后裔。族人认为周良才灭祖毁祀,将其控告至官府。州县官认为尊崇有证据可证实的始迁者为祖先才是“与礼相符”,是“应为”之行为。周良才修改宗谱的行为于理不合,违反礼制规范,乃是“不应为”之行为。本应当责惩,但考虑到其事出有因,因而宽免责罚。为了使周家人以后不再因为此事再起争端,法官将此事之事理一一道明:
周才卿谥敬侯,而旧帙曰文敬。周法尚谥僖公,而旧帙曰忠武,止谥法之妄也。蓝田为汉县非郡也,而旧帙曰蓝田太守。崇阳为赵宋所设,非唐县也,而旧帙曰崇阳令。此地名之妄也。晋元帝三次改元,无永平也,而旧帙曰元帝永平二年,即惠帝之永平仅两月耳。唐僖宗五次改元,无永隆也,而旧帙曰僖宗永隆四年,即高宗之永隆仅二载耳。此年号之妄也。种种错谬,不可枚举。此等旧帙,一炬烧之可矣。乃欲篡入祠谱,诬其祖宗,至愚至妄,真不值明眼人一噱者。推是意也,必将举周家八百年之统,自后稷至赧王,一一列祀于祠,然后始尽报本追远之意也。此尚知有黑白乎?而谓一族之人能从其议乎?[21]
通过讲解理据,将“应为”与“不应为”之行为分辨清楚,使周良才和周家人明白旧帙记载并不可信,篡改宗谱理不可为。平息事端之后,便不会再因此发生争端。
再如光绪年间的“悔婚”一案。
查婚姻以庚帖、财礼为凭,今孙有荣既未过有庚帖、财礼,陈文另许之文元品家有庚帖可凭,断令女归文三义。主婚文元品、陈文,即陈应文,不将孙有荣作揖之事说明,与孙有荣不过礼帖,均有不合,姑念控出有因,陈、文二姓甫过事物免其责罚,罚陈文、文元品各出钱二千文以为孙润元另娶之资。[22]
此案中,孙陈两家结亲,但其后陈家反悔,将女儿另许文家。州县官发现,陈家与孙家尚未过庚帖、财礼,而与后许之文家已经过了庚帖。因此,断令陈家女归后许之家。陈、文两家的家长作为主婚者,陈家将女儿许配孙家却不过庚帖、财礼,文家没说清楚孙有荣作揖之事,其行为都有不合于理之处。虽然考虑到事出有因,两人被宽免责罚。但是仍然因为自己的“不应为”行为,遭受了判决上的不利后果,即被判令罚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细故理断中,“不应”、“不合”是州县官基于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行为评价,依照礼治、理义、事理、情理等,对案件所涉当事人之行为,评价其是否理不可为。然后再根据这一评判,做出审断裁判。在判词之中,应与不应,指明了行为合乎于理的标准。在词讼之中,违背这一标准的行为,将受到州县官的否定性评价,即“亦有不应”、“殊属不合”之类。州县官在这种否定性评价的基础上,审断、调处案件。借助“不应为”的行为评价,寻求审断方案的理据支撑,综合整个案件考量作出合理的裁判,为案件审断、两造甘结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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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二)法治模式重在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代议制影响下的一种形式,其最高理据在于,这种制度依据的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样的前提;之所以采用代议制,是因为所有人直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在现实中不可行,无法完成技术操作,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现实条件制约;人民的整体性和总体利益的一致性,是这种制度设计的理论假设;国家公权部门和公职人员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这是这一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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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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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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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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