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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州县官对不应为行为的处断探析

【摘要】:如前文所述,较之于清代命案审断,细故案件的理断之中,“不应为”律被明确适用的实例极少。因此被法官依照“不应为”律问罪处罚,并且加枷示众,令其悔改。对于这些“不应为”的行为,州县官的处理较命案更为宽容。除去少数案件加以薄责之外,绝大多数“不应为”行为都被宽免责惩。[17]可见,州县在理断细故案件之时,并没有将“不应为”行为都援引律例责惩。

如前文所述,较之于清代命案审断,细故案件的理断之中,“不应为”律被明确适用的实例极少。对于“不应为”行为,州县官的处理方式通常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依照“不应为”律科罪。因为行为触犯“不应为”律而被州县官援引律例问罪处罚。不过,这样的案件非常少,就笔者查阅到的清代判牍,并没有太多的例证。先以“僭越仪仗之妙判”为例。

判得隶卒愚顽婚姻僭越事……以胥台之卑贱,效仕官之威严,招摇过市,罔恤道路,讥评编闯官衙,任意公门出入,既忘在公奉公,自应当罚必罚。科以不应之罪,谅无解免之辞,笞杖加身,敲同蝶板,荷枷示众,击出蜂衙,只因狂逞一时,痴心妄为,遂致法尝三尺,无力求情。遇红鸾而逢白虎,问新郎于意云何?因牴犊而累犁牛,惩蠹胥当如是也。给以肉鼓吹两部,余音犹合卺之笙箫;赏以独桌席双台,雅叙作会亲之筵宴。实葛藤之自缚,讵桁杨之无情。公庭上户对门当,莫道齐姝非偶;亲家翁求荣反辱,正同楚子对囚。凡兹略示薄惩。务各速知悛改。此判。[13]

此案是因两名州县差役为儿女结亲,僭越婚礼仪制所起。由于清代良贱有别,倡优隶卒之家是为贱流。依照清代律例规定,倡优隶卒之家,婚丧嫁娶的仪制都不得与良民等同。因此在婚礼仪制上,不得僭越等级。而此案中,两名差役在举办婚礼之日,没有依照良贱有别,遵守贱民婚丧嫁娶不可使用仪仗,在合适的仪制内操办儿女婚事。反而极为铺张阔绰,不仅雇人鸣锣开道,在街道两旁陈设旌旗,而且招摇过市,滋扰道路两旁的民众。正逢有一名讼师与州差陆少达有仇,便将此时禀报州县,请求追究僭越礼制的责任。法官认为这两名差役,虽然联姻是家中喜事,但是庆祝婚礼也应当遵照礼制,行为有度。两名差役本就在州县衙门任职,应当知晓律法规定,但却知法犯法。本是卑贱的胥台,却效仿官员之威严,僭越了身份与法度。因此被法官依照“不应为”律问罪处罚,并且加枷示众,令其悔改。

第二,不依律的薄责。很多案件中,对于“不应为”行为,州县官并不直接援引“不应为”律问罪责惩,而是施以如掌责之类的轻微责罚。不过,这样的案件数量也很少,一般只有情节较为恶劣,才会“薄责以儆”。以一“钱债纠纷”案为例,案中两造“狡供蒙混”,州县官如此理断:“堂谕讯得:何明德、杨仕春均买文廷才桑叶各一处……且查何明德向文廷才承买小树桑叶九根,价钱二百五十文,因伊父误摘杨仕春承买之叶,杨仕春由此只给半价,其余不给。文廷才始向何明德向讨角口凶殴,乃凭敬天喜理斥,胆敢武断,致酿讼端,殊属不法,将其掌责。……此判。”[14]本案中,纠纷本属琐事,只是因为一方误摘桑叶,而另一方只肯给付半价,由此发生口角并争殴。本已有人依理训斥想要平息争端,但行为人却并不听从劝阻,自行兴讼,并且在呈堂证供之时作虚假供述。因此,州县官认为殊属不法,判令将其掌责以儆效尤。

第三,宽免不罚。对于这些“不应为”的行为,州县官的处理较命案更为宽容。除去少数案件加以薄责之外,绝大多数“不应为”行为都被宽免责惩。

清代南部县档案有明确判词的100件案件中,常常出现“本应责惩,姑从宽免”,“理应责惩,姑宽”这样的判语。以前文提到的南部县档案记载的那件“买妻卖妻”案为例,“何王氏不查明虚实,控告牵累,殊属不合。既凭家族理明,姑免深究,巳后不准翻悔,各具结完案。此判”[15]。复举“捏情愈勒”一案,判词中写道:“但李天泮等出佃房屋亲书契约,乃敢捏情妄控,殊属不合,本应掌责,姑念一脉,免修和好,从宽免究。”[16]再以前文所提的“钱债纠纷”案为例,州县官而后“覆讯”,发现文廷才讨要争殴实有隐情,杨仕春“骗价不给,从中取巧,使人涉讼,殊属非是”,不过最终还是判其“本应责惩,姑从免究”,只令其将欠款于三日内缴清。[17]

可见,州县在理断细故案件之时,并没有将“不应为”行为都援引律例责惩。这就与之前部分学者的推断,即引用“不应为”律的州县自理案件数量可能比重情案件更多这一推断全然不符。也令人联系到滋贺秀三与黄宗智两位学者那场关于清代州县审断依据的著名论争,但由于州县审断的依据并非本书旨趣所在,因而墨止于此,复承上文续论“不应为”在细故案件理断中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