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了罪行的程度和刑罚的两个等级,首次将“不应得为”罪按照违反情理的程度分成轻律和重律两个部分,分别处以笞四十或者杖八十的刑罚。由于《唐律疏议》中“不应得为”规定的细致性,从此开始,后世律典的“不应为”几乎都以此为蓝本。元代则因《大元通制》已佚失,仅存部分残卷留于《元史·刑法志》中,无法将“不应为”律的律典原文规定找出加以对照。......
2023-08-12
在处断案件时,由于具体案情各不相同,当法官认为案件中的行为人所犯情节严重,若依照律例正条科罪,会导致情重法轻,因而改以“不应为”重律科罪处罚,以平衡情节与罪责。这种情况一般出现于,案中人的行为按律应依照其他刑罚更轻的条款处罚,即断罪有正条,但是若依别罪处断,会导致情重法轻,因此法官将这些本就于理不合的行为,以“不应为”律来平衡。例如“广西永淳县李光敷等因分粟纠纷共殴陈谷良身死案”。
嘉庆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据保正李恒新报称:本月十四日,有陆经涵、李光敷、李恒和、李恒得、陆潮聘、陆潮像、陆建始等赴六利坪地内收割粟米,当有陈谷良、陈大鼎、陈亚九拦阻,互相争殴。陆经涵等将陈谷良、陈大鼎、陈亚九殴伤,陈谷良亦将陆经涵砍伤。理合报明。等情。并据陈大本、陆经涵等各报同前由。旋于五月二十五日据报陈谷良于二十四日因伤身死。随带刑仵前诣相验。
……
该臣等会同吏部、都察院、大理寺,会看得永淳县猹人李光敷等共殴致伤陈谷良身死一案。据此,应如该抚所题,李光敷合依共殴人伤皆致命,过后身死,以伤重者坐罪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陆潮聘、陆潮像、陆建始听纠互殴陈大鼎等受伤,若照殴人成伤律拟笞,似觉轻纵,俱应照不应重律,各杖八十,折责三十板,以示惩儆。陈大鼎殴伤陆经涵左腿,系属回殴,且其叔已死非命,应免置议。陈谷良用刀砍伤陆经涵偏右,律应拟徒,业已被殴身死,应毋庸议。无干概行省释。陆经涵等承佃陈谷良等土名六利坪地亩,已经前任永淳县断明退佃,应照原断,任听地主自行耕种,或另行召佃,以杜后衅。陈谷良寮内竹铳,不知买自何处,应免查究。等语。均应如该抚所题完结。[43]
此案中,陆潮聘、陆潮像、陆建始三人听从了他人的要求,与其一同前往,并且参与斗殴,且导致他人受伤。本应当依照“殴人成伤律”处罚,但是法官认为如果依照“殴人成伤律”问罪,只处以笞刑,较之案中情节、损害结果,刑罚过轻,“似觉轻纵”,于是以“不应为”重律处罚,“以示惩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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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了罪行的程度和刑罚的两个等级,首次将“不应得为”罪按照违反情理的程度分成轻律和重律两个部分,分别处以笞四十或者杖八十的刑罚。由于《唐律疏议》中“不应得为”规定的细致性,从此开始,后世律典的“不应为”几乎都以此为蓝本。元代则因《大元通制》已佚失,仅存部分残卷留于《元史·刑法志》中,无法将“不应为”律的律典原文规定找出加以对照。......
2023-08-12
清代细故案件中虽然没有大量援引“不应为”律直接审断,但是案中被州县官认为“不应为”的行为,与“不应为”律所规范的行为有共通之义。分析细故案件中的“不应为”行为,能使我们更深入、全面地了解“不应为”律。仅从行为表现来看,清代细故案件中的“不应为”行为与“不应为”律所规范的“不应为”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甚至有一部分“不应为”行为与命案中“不应为”行为相似。其行为于理不合。......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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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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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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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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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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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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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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