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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不合理行为和过失

【摘要】:以“河南禹州客民王六等因口角打死赵五头案”为例。清代严禁匿报命案,知晓命案而不报的民人被查知后也会被依律处罚。此案中,窑户郭维新投报命案,也因此暴露了其私开煤窑之事,而私开煤窑这一行为被处以“不应为”重律。据此,应如该督所题,谷庭文合依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伤重者,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除了以上四类行为,若在案件中有于理不合触犯律例的行为,法官也会依“不应为”律科断。以“河南禹州客民王六等因口角打死赵五头案”为例。

该臣等会同都察院、大理寺,会看得禹州民王六等殴扎赵五头身死一案。据此应如该抚所题:王六合依故杀者,斩监候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该抚既称席全贵应照余人律,杖一百,折责四十板。窑户郭维新私开煤窑,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三十板,煤窑封禁。桑会劝阻不及,应与无干省释,尸棺饬埋。等语。均应如该抚所题完结。[36]

此案处罚的是将命案向地保投保的人。清代严禁匿报命案,知晓命案而不报的民人被查知后也会被依律处罚。此案中,窑户郭维新投报命案,也因此暴露了其私开煤窑之事,而私开煤窑这一行为被处以“不应为”重律。

再以“直隶钜鹿县民谷庭文因债务纠纷殴伤李全义身死案”为例。

该臣等会同都察院、大理寺,会看得钜鹿县民人谷庭文殴伤李全义身死一案。据此,应如该督所题,谷庭文合依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伤重者,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该督既称:谷子敬与李全义揪扭,合依余人律,杖一百。史魁身为乐户,辄娶良家子女为媳,殊属不合,但尚未成婚,即被告发断回,自应酌量问拟。史魁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杨洛变听从说合,应减一等,杖七十。该犯等事犯到官,均在嘉庆十六年闰三月二十二日恩旨以前,所得杖罪应请援免。李全义起意卖良为贱,并殴伤谷子敬本干律拟,业已被殴身死,应毋庸议。谷闫氏讯系不知史魁系属乐户,应请免议。李全义所得史魁财礼大钱五十千文,照追人官册报。谷闫氏故夫谷子见所欠李全义钱文,仍令谷闫氏照数偿还。谷宝琴因与前夫路泥旦不睦被休,应听另行择配,路泥旦并免传讯。等语。均应如该督所题完结。[37]

此案中,有乐户将买良家女为儿媳,该行为虽然与命案无关,但是也违反了户律之中关于良贱不婚的特别“不应为”律。因此,乐户被科以“不应为”重律。

以及前文提及的“直隶朝阳县客民高荣扎伤李丕敬身死案”中,一行为人因念及伤人致死的侄子被处决后无人照顾年老的哥哥,于是代为顶罪,后听从侄子劝告而供认,顶罪而后才将实情自首,这一行为被问以“不应为”重律。此外,还有未查证清楚就兴讼的行为[38]、没有查明煤田情况就混行合伙的行为[39]、媒人冒昧媒合[40]、不知山界误砍他人之树的行为[41]、行为拖累无辜[42]被问“不应为”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