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考察律例中的特别“不应为”律规定,较之唐律则变动颇多。这一变化打断了从唐至清特别“不应为”律数量逐渐增长的趋势。剩余未与律例重合的31条特别“不应为”律私家律注,在明代后期颁行的条例中未见踪迹。因此,笔者认为“不应为”律这部分未被官方认可的私家律注,不应被看作是明代律例中的特别“不应为”律,而仅是明代律学家对于“不应为”律司法适用的个人看法。......
2023-08-12
《大清律例》中,在其他罪名下所附条例之中,共有七条与命案审理直接相关的特别“不应为”律。
第一,“亲属相为容隐”条下所附例。
父为母所杀,其子隐忍于破案后,始行供明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经官审讯,犹复隐忍不言者,照违制律,杖一百。若母为父所杀,其子仍听依律容隐,免科。
第二,“杀死奸夫”条下所附例。
本夫于奸所登时杀死奸夫者,照律勿论。其有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于奸所获奸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捉奸已离奸所,非登时杀死,不拒捕奸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拘执擅杀律,拟绞监候。若虽系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至于已经犯奸有据,又复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第三,“造畜蛊毒杀人”条下所附例。
诸色铺户人等,货卖砒霜信石,审系知情故卖者,仍照律与犯同罪外,若不究明夹历,但贪利混卖致成人命者,虽不知情,亦将货卖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第四,“斗殴及故杀人”条下所附例。
凡斗殴之案,除追殴致被追之人失跌身死,并先殴伤人,致被殴之人回扑失跌身死,及虽未殴伤人,因被揪扭挣脱,致令跌毙者,均仍照律拟绞外,如殴伤人后跑走,被殴之人追赶,自行失跌身死,及彼此揪扭于发放之后,复自行向人扑殴,因凶犯闪避失跌身死者,均于斗杀绞监候律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仅止口角骂詈,并无揪扭情事,因向人赶殴,自行失跌身死,及被死者扑殴闪避,致令自行失跌身死者,均照不应重律,拟杖八十。
第五,“戏杀误杀失杀伤人”条下所附例。
凡过失杀人,应追埋葬银两之犯,如有力不能交,咨请豁免者,免其着追,将该犯,照不应重律,杖责发落。
疯病之人,其亲属邻佑人等容隐不报,不行看守,以致疯病之人自杀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致死他人者,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当首报律,杖一百。如亲属邻佑人等,已经报明,而该管官不严饬看守,以致自杀及致杀他人者,俱交部议处。
第六,“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下所附例。
妻将夫尸图赖人,比依卑幼将期亲尊长图赖人律,若夫将妻尸图赖人者,依不应重律,其告官司诈财抢夺者,依本律科断。
无赖凶棍,遇有自尽之案,冒认尸亲,混行吵闹殴打,或将棺材拦阻,打坏台去,尸首勒掯行诈者,均杖一百,枷号两个月。若该管地方兵役,知而不拿者,各照不应重律治罪。
第七,“诬告”条下所附例。
控告人命,如有诬告情弊,即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治罪。不得听其自行拦息,其间或有误听人言,情急妄告,于未经验尸之先尽吐实情,自愿认罪递词求息者,讯明该犯果无贿和等情,照不应重律治罪完结。[按,此层于执法之中仍属原情之意也。]如有教唆情弊,将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该地方官如有徇私贿纵者,指名题参,照例分别议处。[按,此层轻恕尸属,而重治教唆之人,以此等事大半出于教唆者为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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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察律例中的特别“不应为”律规定,较之唐律则变动颇多。这一变化打断了从唐至清特别“不应为”律数量逐渐增长的趋势。剩余未与律例重合的31条特别“不应为”律私家律注,在明代后期颁行的条例中未见踪迹。因此,笔者认为“不应为”律这部分未被官方认可的私家律注,不应被看作是明代律例中的特别“不应为”律,而仅是明代律学家对于“不应为”律司法适用的个人看法。......
2023-08-12
区分了罪行的程度和刑罚的两个等级,首次将“不应得为”罪按照违反情理的程度分成轻律和重律两个部分,分别处以笞四十或者杖八十的刑罚。由于《唐律疏议》中“不应得为”规定的细致性,从此开始,后世律典的“不应为”几乎都以此为蓝本。元代则因《大元通制》已佚失,仅存部分残卷留于《元史·刑法志》中,无法将“不应为”律的律典原文规定找出加以对照。......
2023-08-12
清代细故案件中虽然没有大量援引“不应为”律直接审断,但是案中被州县官认为“不应为”的行为,与“不应为”律所规范的行为有共通之义。分析细故案件中的“不应为”行为,能使我们更深入、全面地了解“不应为”律。仅从行为表现来看,清代细故案件中的“不应为”行为与“不应为”律所规范的“不应为”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甚至有一部分“不应为”行为与命案中“不应为”行为相似。其行为于理不合。......
2023-08-12
未适用“不应为”律的千余件案件中,有大量“不合”行为被予以免责。大量的在场旁观人员因此被免议罪。由于刘年父亲刘泳召,已经在命案中死亡,因此,法官判处刘年从宽免议,而刘牛折责发落。但就《刑科题本》的记载来看,实际上这一罪条针对的行为同样附带了十分宽泛且易于满足的免责条件,因此大量的“不合”行为都未被定罪处罚。而在这些被问罪的行为之中,绝大部分的笞杖刑罚均被减轻处罚。......
2023-08-12
概念是一切研究论证的起点,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前提。本书以“不应为”律作为研究对象,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几个问题需予以阐述。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不应为”律的界定。究其源流,“不应为”律的发端,应当在汉代以前。本书为了在行文叙述上能够统一表达,采明清律典之名,概称“不应为”律。被断定为“殊属不合”的行为也即“理不可为者”,是“不应为”律理论上的适用对象。......
2023-08-12
事理之理指的是客观事物所蕴含之客观状态、客观规则,是实然之状态;包含自然事物、现象的常理,以及社会常识;是王船山以至清代一般儒者所重之理。详细的分析事物的现象,剖析其机理,才能获得对事理之理的正确认识。人情之理侧重于“情”。听闻至亲死讯而哀痛,挂念其亲而逃跑,虽然行为违反了律例,但是对于至亲的情感,是人之常情。......
2023-08-12
“不应为”律的由来极为久远,有文献记载的发端,可以追溯至夏代。从文献记载可知,“出入”在商周时期的日常生活中,是需要予以重视的一个部分。而西周以道义作为出入所要遵守依据的准则。两人皆认可类同于“非事而事之”的“不当得为”是《汉律》规定的罪刑条款。[10]从而直接证实了“不当得为”罪在汉代律典中确实存在。不过,现存相关文献依然能够证明“不应为”律在唐代以前的发端,并记述了它在夏、西周和汉代的些许演变过程。......
2023-08-12
唐宋律典直言“庶补遗缺”,这便是“不应为”律入律所承载的立法初衷。通过分析“不应为”律的立法初衷,可以看出该条是以何种逻辑衍生而来。而“遗缺”、“诸律之未备”,是难以预先统计的。因此,更全面的说法是补充律令的疏漏缺失,防范法律未规定的轻微犯罪便是“不应为”律的立法原意。从立法初衷来看,作为“庶补遗缺”的律条,“不应为”律在形式要件上同现代刑法中的底线条款、空白刑法规范类似,其概括性是必然的。......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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