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古代特别不应为律研究:一项引人注目的命案调查

中国古代特别不应为律研究:一项引人注目的命案调查

【摘要】:《大清律例》中,在其他罪名下所附条例之中,共有七条与命案审理直接相关的特别“不应为”律。本夫于奸所登时杀死奸夫者,照律勿论。其有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疯病之人,其亲属邻佑人等容隐不报,不行看守,以致疯病之人自杀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控告人命,如有诬告情弊,即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治罪。

《大清律例》中,在其他罪名下所附条例之中,共有七条与命案审理直接相关的特别“不应为”律。

第一,“亲属相为容隐”条下所附例。

父为母所杀,其子隐忍于破案后,始行供明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经官审讯,犹复隐忍不言者,照违制律,杖一百。若母为父所杀,其子仍听依律容隐,免科。

第二,“杀死奸夫”条下所附例。

本夫于奸所登时杀死奸夫者,照律勿论。其有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于奸所获奸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捉奸已离奸所,非登时杀死,不拒捕奸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拘执擅杀律,拟绞监候。若虽系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至于已经犯奸有据,又复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第三,“造畜蛊毒杀人”条下所附例。

诸色铺户人等,货卖砒霜信石,审系知情故卖者,仍照律与犯同罪外,若不究明夹历,但贪利混卖致成人命者,虽不知情,亦将货卖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第四,“斗殴及故杀人”条下所附例。

凡斗殴之案,除追殴致被追之人失跌身死,并先殴伤人,致被殴之人回扑失跌身死,及虽未殴伤人,因被揪扭挣脱,致令跌毙者,均仍照律拟绞外,如殴伤人后跑走,被殴之人追赶,自行失跌身死,及彼此揪扭于发放之后,复自行向人扑殴,因凶犯闪避失跌身死者,均于斗杀绞监候律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仅止口角骂詈,并无揪扭情事,因向人赶殴,自行失跌身死,及被死者扑殴闪避,致令自行失跌身死者,均照不应重律,拟杖八十。

第五,“戏杀误杀失杀伤人”条下所附例。

凡过失杀人,应追埋葬银两之犯,如有力不能交,咨请豁免者,免其着追,将该犯,照不应重律,杖责发落。

疯病之人,其亲属邻佑人等容隐不报,不行看守,以致疯病之人自杀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致死他人者,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当首报律,杖一百。如亲属邻佑人等,已经报明,而该管官不严饬看守,以致自杀及致杀他人者,俱交部议处。

第六,“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下所附例。

妻将夫尸图赖人,比依卑幼将期亲尊长图赖人律,若夫将妻尸图赖人者,依不应重律,其告官司诈财抢夺者,依本律科断。

无赖凶棍,遇有自尽之案,冒认尸亲,混行吵闹殴打,或将棺材拦阻,打坏台去,尸首勒掯行诈者,均杖一百,枷号两个月。若该管地方兵役,知而不拿者,各照不应重律治罪。

第七,“诬告”条下所附例。

控告人命,如有诬告情弊,即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治罪。不得听其自行拦息,其间或有误听人言,情急妄告,于未经验尸之先尽吐实情,自愿认罪递词求息者,讯明该犯果无贿和等情,照不应重律治罪完结。[按,此层于执法之中仍属原情之意也。]如有教唆情弊,将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该地方官如有徇私贿纵者,指名题参,照例分别议处。[按,此层轻恕尸属,而重治教唆之人,以此等事大半出于教唆者为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