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古代伦常之理:家族血脉尊卑,主仆贵贱名分

中国古代伦常之理:家族血脉尊卑,主仆贵贱名分

【摘要】:反映在家族之中,就是父系血脉的尊卑伦常,反映在主仆之间,则是贵贱名分。该条规范仍然是基于纲常伦理来规范不同身份关系的告发行为,设定轻重不同的罪刑处罚。“虽无别理”指的是虽然部曲、奴婢被教令告发的不是自己的期亲以下亲属,不属于教令告缌麻以上亲之理。但基于主仆名分的规制,部曲、奴婢若告发主人的期亲以下亲属,便是伦常的败坏,亦合有罪。虽然律文中没有正条规定,但是如此比照处罚才能克尽伦常之道,才是公允的。

传统中国社会强调三纲五常、长幼有序,利用血缘基石,建构出“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家族宗法结构,强调尊长、丈夫的绝对权威和强势的支配地位。与此相呼应的,则是逐步构造出与宗法社会结构相匹配的宗法伦理体系。从纵向的社会结构来说,君臣父子的关系是宗法伦理的重中之重,也是传统法调整的重点。反映在家族之中,就是父系血脉的尊卑伦常,反映在主仆之间,则是贵贱名分。乖丧伦常者为世人所不齿,也会受到律法的惩罚。先以《唐律疏议》中的“教令人告事虚”条为例:

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

……

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虽诬亦同。)

疏议曰:其有教令人自告缌麻以上亲,或教人部曲、奴婢告主者,告实及诬,各减告者罪一等。其告缌麻以上亲,即尊者坐重,卑者坐轻;部曲、奴婢告主,皆绞。故云“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谓被教告缌麻以上亲及告主,各得本罪。“若教人告子孙者”,告子孙本既无罪,“各减所告罪一等”,虽是死罪,亦减死处流。注云“虽诬亦同”,谓虽教诬告,亦减罪一等。既上条“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各勿论”;此条但云“教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一等”,既外孙以下,亦准“教令告子孙”法,减所告罪一等。教人部曲、奴婢告主期亲以下,虽无别理,亦合有罪:教告主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科“不应为重”;教告主大功以下、缌麻以上,科“不应为轻”。虽无正文,比例为允。[20]

虚构某人的犯罪事实,教令他人告发该人,属于教令人诬告他人。按律应当依所诬告的罪行坐罪。告发者为主犯,教令者为从犯。若教令人告发之事属实则应当嘉奖。而被告发者与告发者的身份关系,决定了所犯罪行的轻重。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教人告子孙处罚各不相同,详见下表:

表3—2 《唐律疏议》“教令人告事虚”条罪刑详情表

若告发者与被告发者没有特殊的身份关系,那么,只有在诬告的情形下,才成立犯罪。告发者与教令者才会被反坐处罚。而古代社会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一旦就告发者与被告发者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那么罪行自然会比告发一般人更重。该条规范仍然是基于纲常伦理来规范不同身份关系的告发行为,设定轻重不同的罪刑处罚。根据律文规定,无论告发真实还是虚构的罪行,教令人告发亲属、子孙;教令部曲、奴婢告发主人,都要教令者的具体处罚须依从告发者的处罚而定。按照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教令人告发缌麻以上亲属的,不再以诬告须事虚为成立要件。只要产生了告发的行为,即便是告发真实罪行也会被科罪处罚。所告发的为尊长者,从重处罚;若所告发为卑幼者,从轻处罚。教人告子孙,如果是告发外孙以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自行诬告其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的行为一样,法律不予追究。若教令人告发外孙以下的子孙,减所告罪一等处罚。教令他人的部曲、奴婢告发主人期亲以下的亲属,也要处罚。“虽无别理”指的是虽然部曲、奴婢被教令告发的不是自己的期亲以下亲属,不属于教令告缌麻以上亲之理。但基于主仆名分的规制,部曲、奴婢若告发主人的期亲以下亲属,便是伦常的败坏,亦合有罪。因此部曲、奴婢被教告主人期亲及外祖父母者,依照“不应为”重律处罚;教告主人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属,依照“不应为”轻律处罚。虽然律文中没有正条规定,但是如此比照处罚才能克尽伦常之道,才是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