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唐君毅先生的论述,中国哲学史中的“理”之意涵共分为六义,分别是“文理之理”、“名理之理”、“空理之理”、“性理之理”、“事理之理”、“物理之理”。[1]而首要的“文理之理”便是礼治之理。《礼记·乐记》有云:“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儒家将礼治之理看作“制割大理”,荀子认为“礼义文理之理”乃是真正之理、大理。而后数千年之中,礼是天地之序,一直都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2023-08-12
礼不仅包含着作为家族秩序、社会道德共识的一面,也包含着维护等级秩序的一面。《资治通鉴》有云:“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礼是关于天人关系、伦常关系、等级秩序的系统,蕴含着尊卑有别之观念、名分关系之思想和等级制度之秩序,衍生出了维护尊卑等级的一系列外在规范。而仪制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司马光在论述“礼”、“分”、“名”的关系之时,运用了递进式的逻辑将礼纪朝纲,君臣有别,匡正公、侯、卿、大夫名分三个内涵,分步阐释出来。而仪制这样的外在规范,目的就在于助人“辨贵贱,序亲疏,裁群物,制庶事”,以维护“天子统三公,三公率诸侯,诸侯制卿大夫,卿大夫治士庶人”这样的“贵以临贱,贱以承贵”之等级结构。仪制是礼治中非常重要的区分等级的手段。仪制之“理”则在于服从仪制所标识的等级秩序,其中“理不可为”者便是紊乱纲纪,以下犯上。自唐至清,可以看到“不应为”律也被用于规制对违背仪制规则的行为。以《大清律例》中的“冲突仪仗”条为例。
冲突仪仗(凡车驾行幸之处其前列者为仪仗,仪仗之内即为禁地。)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余军民并须回避。冲入仪仗内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回避者,听俯伏(道旁)以待(驾过)。其(随行)文武百官,非奉宜唤,无故辄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若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得实者,免罪。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冲突仪仗者,(守卫人)杖八十。冲入紫禁城门内者,(守卫人)杖一百。(其纵畜之家,并以不应重律论罪。)[19]
此条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是广泛的臣民,这一类行为的罪刑详情见下表:
表3—1 《大清律例》“冲突仪仗”条罪刑详情表
由上可知,冲突仪仗的不同主体罪行轻重有别,所受的刑罚处罚不尽相同。唯一能得到豁免的,是闯入仪仗内申诉冤抑且冤屈属实的民人。罪行最重者,是擅闯仪仗的普通军民,包括为申诉冤抑但冤屈不实者。最高可处以绞刑。其次是护卫仪仗的官军,若是故意放纵人冲突仪仗,则与擅闯者同罪;若是出于疏忽,减三等处罚。随行官员不经传召也不得擅入,若是自行闯入仪仗禁地内,处以杖刑一百。若是军民没有管领好所养的牲畜,导致牲畜冲突了仪仗,失职守卫官军会被处以杖刑,而纵畜之家依照“不应为”重律处罚。
由此可推知此律条中的逻辑所在。在中国古代的礼治文化中,礼以仪式化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出现了各种仪制规范。君主的车马仪仗是礼仪中规定严格的部分之一。君主出行要摆设仪仗,从车驾级别、旗帜、盖、幡、伞、乐器等配置都有着严密的规定,以显示天子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出行时,这些标识着皇权的仪仗,也就成了不可侵犯的禁地。臣民需要怀着敬畏之心主动避让。可见“冲突仪仗”条所蕴含的具体之“理”是指,在圣驾出行之时,其余人等须避让不得冲撞冒犯。根据此条,但凡天子车驾所经过的地方,车架前列即为仪仗,而仪仗之内属于禁地,只允许近侍、宿卫等护驾官军能够进入其中,其余军民必须要回避仪仗。一旦违反回避规则,进入仪仗禁地范围,冲撞君主或可能造成对君主人身安全的威胁,就属于“法不可为”、“理不可为”。而若是有主的牲畜冲突了仪仗,也是对天子权威的冒犯。因此,该条特殊“不应为”律的具体的“理不可为”则是指没有管领好所养牲畜,导致其冲入仪仗内或紫禁城内。较之臣民冲突仪仗的行为责任,这是一种对牲畜管领者间接责任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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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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