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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之理:中国古代不应为律研究及意涵分析

【摘要】:按照唐君毅先生的论述,中国哲学史中的“理”之意涵共分为六义,分别是“文理之理”、“名理之理”、“空理之理”、“性理之理”、“事理之理”、“物理之理”。[1]而首要的“文理之理”便是礼治之理。《礼记·乐记》有云:“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儒家将礼治之理看作“制割大理”,荀子认为“礼义文理之理”乃是真正之理、大理。而后数千年之中,礼是天地之序,一直都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按照唐君毅先生的论述,中国哲学史中的“理”之意涵共分为六义,分别是“文理之理”、“名理之理”、“空理之理”、“性理之理”、“事理之理”、“物理之理”。[1]而首要的“文理之理”便是礼治之理。《礼记·乐记》有云:“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儒家将礼治之理看作“制割大理”,荀子认为“礼义文理之理”乃是真正之理、大理。[2]礼生发于对神灵、自然的敬畏,源自祭祀、祈祝,在后世又衍生出对人之间关系的调整。从夏商周时期,礼便已开始影响社会生活。而后数千年之中,礼是天地之序,一直都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左传·隐公十一年》言礼能够“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能“立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过了不同时期的进化,由最初的“宗教仪节”发展成为规范。这种规范是被风俗和习惯所认可的。其后,逐渐被形塑成规范,也就是胡适先生所说的“合乎义理可以作为行为规范的规矩”。而礼法关系渊源甚古,《礼记·乐记》中谓:“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唐代之前,礼对于传统中国的形塑与影响就已经不容忽视。《唐律疏议》纳礼入刑,“一准乎礼,以为出入”。由此奠定了“不应为”律以“理不可为”作为行为规范标准的基础。虽然“不应为”律本条未以列举方式将“理不可为”的行为附于律条之后,但是,从唐代开始将特别“不应为”律注于其他律条之下以作补充的立法手法,使我们能够从中看出“不应为”律所谓“理不可为”者,具体包括何种行为。笔者仅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