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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范围:仅限笞杖

【摘要】:“不应为”律所适用的刑罚十分明确地规定为轻、重两个等级。[31]将刑罚适用的种类限定于笞杖刑应当是出于以下几点考量。首先,罪刑相当、刑罚适中的观念。适用刑罚与轻罪案件相匹,既然适用的案件类型被限定于轻罪案件,刑罚自然也是从轻。皆因“不应为”律规范对象是轻罪,故而刑罚也相应地制定为轻刑。而笞杖刑的溯源正是教刑、家刑的一种。而笞杖作为刑罚之一,暗含着尊长对卑幼的训诫与教诲之义。

“不应为”律所适用的刑罚十分明确地规定为轻、重两个等级。“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31]将刑罚适用的种类限定于笞杖刑应当是出于以下几点考量。

首先,罪刑相当、刑罚适中的观念。适用刑罚与轻罪案件相匹,既然适用的案件类型被限定于轻罪案件,刑罚自然也是从轻。笞杖刑从汉至清皆为常刑,虽然笞杖的形制、数量等具体标准曾有变动,但是一直以来,笞杖刑在传统刑罚体系中都属于轻刑范畴。皆因“不应为”律规范对象是轻罪,故而刑罚也相应地制定为轻刑。不过,笞杖刑虽为轻刑,但数量若是极多或行刑时下手较重,也会致人死亡。《汉书·刑法志》:“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汉景帝因此削减笞刑数量,宋仁宗也曾下令更改官杖重量。因此从唐律开始,对“不应为”律适用的笞杖刑数量也做了严格限制,律典规定犯“不应轻律”者笞四十,犯“不应重律”者杖八十。

其次,“笞四十”和“杖八十”的刑罚出自教化本义。“不应为”律是极为特殊的律条,处罚“理不可为者”,以行为违背“情理”或“事理”为规范标准。这与其他罪刑规范大不相同。“理不可为者”本就蕴含着教化之意。儒家认为治理社会应当礼以齐之,乐以化之,刑以成之。而笞杖刑的溯源正是教刑、家刑的一种。《尚书·舜典》:“扑作教刑。”“扑”即笞击。而笞杖作为刑罚之一,暗含着尊长对卑幼的训诫与教诲之义。再次,对于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不应为”律由于律文规定的概括性特征,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它的适用有赖于司法者进行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而律典正条规定了只能适用笞杖刑,也就划定了司法者对于量刑裁判的界限;能够防止出现情轻法重,罪责与罪行危害程度不符的情形;目的是为公正处断设置一条刑罚底线,使被科罪者不致遭受超出其行为过错范围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