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文献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基石所在。但凡合格的法史研究,都必须以广泛地搜集史料文献,充分占有史料文献为前提。在系统梳理相关史料文献的基础上,对史料文献进行分析和研究,探求其内在的联系,进而做出更深入的考察和研究。中国古代历史源远流长,保留下来的史料文献可谓汗牛充栋。这些丰富且多样的史料文献,为当今法史研究浇筑了稳固的基石,为各类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025-09-29
“不应为”律的由来极为久远,有文献记载的发端,可以追溯至夏代。《尚书大传》中记载了这样的文字:
夏刑三千条,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禹之君民也,罚弗及强,而大治,一馔六两。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髌;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降叛寇贼、劫略、夺攘、矫虔者,其刑死。[1]
《周礼》秋官篇中郑玄在“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一条后,引用《尚书大传》原文做注释:“《书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髌;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降叛、寇贼、劫略、夺攘、矫虔者,其刑死。’”[2]
《尚书大传》中记载的“非事而事之”一罪,是夏及西周的刑罚规定。从字面来看可理解为做出了不该做的事情。具体行为指的是“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即若出入违背了道义的准则,而述说与祸乱、灾殃有关的不祥言辞,则会被以“非事而事之”罪之,处以墨刑。清代皮锡瑞有言:“传所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或亦在‘消义’中矣。”[3]
为何以“明德慎罚”为刑法原则的西周,要将这样一种在今日看来,极为轻微的行为规定为罪行并予以处罚?若从今人的逻辑来看,也许很难理解。但是,如果从当时的历史情境来看,将“非事而事之”这样的行为纳入刑罚规范之中,其背后确实是有特定历史环境下的法理逻辑支撑的。从文献记载可知,“出入”在商周时期的日常生活中,是需要予以重视的一个部分。从殷商时起,“出入”一事便会靠求问占卜来决定。甲骨文中有很多占卜求问的记载留存下来,根据学者罗振玉收集整理了1169条卜辞的统计分类,“分作祭祀,卜告,卜享,出入,渔猎,征伐,卜年,风雨,杂卜等九项”[4]。而西周以道义作为出入所要遵守依据的准则。“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违背了周礼的原则和规范。
汉代之时,“非事而事之”一罪演变为“不当得为”。汉代郑玄在《尚书大传》“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这一条之后,注“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5]由此可推断,汉代有类似“非事而事之”罪的规定,即“不当得为”罪。由于汉律原典早已逸失,因而学者们通过其他史料文献来对汉律的“不当得为”罪进行考证。沈家本曾在《历代刑法考》中罗列《汉书》中《昌邑王贺传》、《萧望之传》、《田延年传》的原文和《尚书大传》之郑注(见《御览》)来佐证汉律确有“不当的为”一条。(https://www.chuimin.cn)
《汉书》中《昌邑王贺传》记载:“臣敞前书言:‘昌邑哀王歌舞者张修等十人,无子,又非姬,但良人,无官名,王薨当罢归。太傅豹等擅留,以为哀王园中人,所不当得为,请罢归。’”[6]《萧望之传》记载:“今羌虏一隅小夷,跳梁于山谷间,汉但令罪人出财减罪以诛之,其名贤于烦扰良民横兴赋敛也。又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赎;首匿、见知纵、所不当得为之属,议者或颇言其法可蠲除,今因此令赎,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乱?”[7]《田延年传》:“延年奏言:商贾或豫收方上不祥器物,冀其疾用,欲以求利,非臣民所当为。请没入县官。奏可。”[8]
据此,沈家本提出:“‘所不当得为’五字,观《望之传》与《大传》郑注相合,此《汉律》原文也……不应犹不当也,《唐律》承于汉。”[9]而程树德考证汉律时,除上述文献外,另增《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卷一引自《续汉书》的注释。两人皆认可类同于“非事而事之”的“不当得为”是《汉律》规定的罪刑条款。
2025年,湖北荆州张家山发掘了三座西汉早期的汉墓,从中出土了一批汉简,记载了《贼律》的竹简上刻有:“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赃)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得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10]从而直接证实了“不当得为”罪在汉代律典中确实存在。
遗憾的是,因为受限于先秦及汉代法律文献资料的缺失,我们无法看到“非事而事之”、“不当得为”的更详细的记载。不过,现存相关文献依然能够证明“不应为”律在唐代以前的发端,并记述了它在夏、西周和汉代的些许演变过程。
相关文章
史料文献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基石所在。但凡合格的法史研究,都必须以广泛地搜集史料文献,充分占有史料文献为前提。在系统梳理相关史料文献的基础上,对史料文献进行分析和研究,探求其内在的联系,进而做出更深入的考察和研究。中国古代历史源远流长,保留下来的史料文献可谓汗牛充栋。这些丰富且多样的史料文献,为当今法史研究浇筑了稳固的基石,为各类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025-09-29
第三类以律文背后的“礼法共识”为研究重点,着重分析“不应为”律的立法目的。即倾向于消极性评价。总的来说,这些研究对“不应为”律的探讨和分析,为今后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目前研究仅仅考察了“不应为”律在重情之案中的司法适用,对于理论推断中大量适用的细故案件领域,并未有探讨。......
2025-09-29
文体是文化的产物,唐代文化的繁荣,使唐代文体的文化功能较前代更为突出和丰富,这也是唐代文体演变的重要特点。文体功用,笔者认为在社会文化应用中有两个层面。第二个层面则是文体直接参与到社会文化生活中,在这个参与环节所发挥的文化功能。不仅仅是唐诗,其他文体亦是如此,只不过相对于诗歌在两个层面的增强而言,其余的文体更多的是在第一个层面上的增强。......
2025-09-29
文学在唐朝具有突出的地位,文化氛围的主流是人文性的,整个社会风俗也更多地带上了人文性质的特点。延续了近三百年的唐朝,文化氛围浓烈、气度恢宏,尚美、享乐、诗化的生活风习造就了唐人感性的审美趋向与热烈的创作热情,也成就了唐代文坛的辉煌。......
2025-09-29
事实上无论是惩罚还是奖励都不是明智的选择,原因有二。惩罚无非是在孩子不当行为的基础上又加了一层纠正错误的屏障,而奖励也会让孩子迷失在行为的目标当中。所以,我们认为惩罚或奖励都不利于训练孩子的技能,提升孩子的能力。我们可以选择一些替代方法去看见、听见孩子的努力、孩子做得好的部分,不去惩罚也不去奖励,慢慢激发孩子的内在能量,让他确信自己是可以的。......
2025-09-29
商至秦古独辀车一般采用畜力驱动,马是最常用、最优秀的动力,本文就以马车为例对其系驾部分进行简单分析。如图4.17、图4.18所示,轭和鞅是控制马使之不脱离车的重要工具,轭上端绑缚在衡上,下端的两叉在马颈肩间,马一就轭,车就驾起,这是系马的第一步。为了防止马脱轭,必须使用鞅带环绕于马颈而回绑于轭的两长方孔中,这样就将马牢牢地绑缚于轭内,不会脱离车子而去。......
2025-09-29
因此,本文在研究思路上,并非只将目光聚焦在车辆本身,而是透过古车物象本身,从其使用、设计制造所处的人类活动情境等方面探讨文化对于古车的影响,也就是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去调查收集文献资料,并加以解构、重构与整合,据此达到预想的研究目的。......
2025-09-29
《考工记》曰:“审曲面势,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121]。“审曲面势,以饬五材”体现古代工匠在造物过程中处理材料和器物功能之间关系的策略和方法,其本质是顺应材料的天然物理属性,巧妙地在材料属性和器物功能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古代“审曲面势,以饬五材”的造物方法与现代设计师进行产品设计时首先规划产品应该具有的功能,然后再寻找可以实现该功能的材料及其加工成型方法有着很大的区......
2025-09-2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