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了罪行的程度和刑罚的两个等级,首次将“不应得为”罪按照违反情理的程度分成轻律和重律两个部分,分别处以笞四十或者杖八十的刑罚。由于《唐律疏议》中“不应得为”规定的细致性,从此开始,后世律典的“不应为”几乎都以此为蓝本。元代则因《大元通制》已佚失,仅存部分残卷留于《元史·刑法志》中,无法将“不应为”律的律典原文规定找出加以对照。......
2023-08-12
概念是一切研究论证的起点,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前提。本书以“不应为”律作为研究对象,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几个问题需予以阐述。
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不应为”律的界定。“不应为”律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特殊律文,如若单从罪名角度来看,也可将之称为“不应为”罪。这条规定处罚的是“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唐律疏议》中的规定较为详细:“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疏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缺,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18]许慎在《说文解字》将“应”简释为“当也”。[19]“不应”即为“不当”。“不应为”即是依照情理不能或不该如此。此律条被莫里斯和布迪称为中华帝国法律之中的“概括性禁律”,因为他们认为它“缺少可预见性的规定”。[20]因其规定的模糊性,也曾被片面地推定为“口袋罪”。究其源流,“不应为”律的发端,应当在汉代以前。有文献可考的律典规定则出自汉律。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记载了《贼律》篇“不当的为”的规定,证明汉代将之规定于汉律之中,可见其源流悠久。在后世历朝的律典中,“不应为”律曾有过不同名称,《唐律疏议》将“当”改为“应”,于是从“不当得为”变成“不应得为”。《宋刑统》沿用唐律规定,也称“不应得为”。到了明朝,《大明律》再次将“不应得为”修改为“不应为”。《大清律例》沿用《大明律》的规定,仍为“不应为”,而所附例、令里也会简称为“不应”,例如“问不应”、“坐以不应”。本书为了在行文叙述上能够统一表达,采明清律典之名,概称“不应为”律。其中,“不应为”之事理重者及情轻者,律例中称“不应重”、“不应重律”、“不应轻”、“不应轻律”,本书概称“不应为”重律、“不应为”轻律。
其次,“不应”与“不合”。“不合”出现于清代命案审断的判词及州县自理词讼的判词、批词之中,指行为不合于理,也即不应为之行为,在文献记载中有时也称“不应”。被断定为“殊属不合”的行为也即“理不可为者”,是“不应为”律理论上的适用对象。
有关中国古代“不应为”律研究的文章
区分了罪行的程度和刑罚的两个等级,首次将“不应得为”罪按照违反情理的程度分成轻律和重律两个部分,分别处以笞四十或者杖八十的刑罚。由于《唐律疏议》中“不应得为”规定的细致性,从此开始,后世律典的“不应为”几乎都以此为蓝本。元代则因《大元通制》已佚失,仅存部分残卷留于《元史·刑法志》中,无法将“不应为”律的律典原文规定找出加以对照。......
2023-08-12
在“律令无条”、“律无罪名”的情况下,法官也并不能不加限制的适用“不应为”律。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律、令、例缺乏正条可以适用在案件中,法官就能直接援引“不应为”律。同样是出于律法条文的局限性所导致的司法规则,比附一直以特殊的地位存在于传统法典之中。只有在断罪无正条且行为情节轻微,属于杂犯轻罪的情形之下,才会适用“不应为”律。将适用的案件类型限定为轻罪,规范了法官对“不应为”律的援引。......
2023-08-12
清代细故案件中虽然没有大量援引“不应为”律直接审断,但是案中被州县官认为“不应为”的行为,与“不应为”律所规范的行为有共通之义。分析细故案件中的“不应为”行为,能使我们更深入、全面地了解“不应为”律。仅从行为表现来看,清代细故案件中的“不应为”行为与“不应为”律所规范的“不应为”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甚至有一部分“不应为”行为与命案中“不应为”行为相似。其行为于理不合。......
2023-08-12
按照唐君毅先生的论述,中国哲学史中的“理”之意涵共分为六义,分别是“文理之理”、“名理之理”、“空理之理”、“性理之理”、“事理之理”、“物理之理”。[1]而首要的“文理之理”便是礼治之理。《礼记·乐记》有云:“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儒家将礼治之理看作“制割大理”,荀子认为“礼义文理之理”乃是真正之理、大理。而后数千年之中,礼是天地之序,一直都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2023-08-12
未适用“不应为”律的千余件案件中,有大量“不合”行为被予以免责。大量的在场旁观人员因此被免议罪。由于刘年父亲刘泳召,已经在命案中死亡,因此,法官判处刘年从宽免议,而刘牛折责发落。但就《刑科题本》的记载来看,实际上这一罪条针对的行为同样附带了十分宽泛且易于满足的免责条件,因此大量的“不合”行为都未被定罪处罚。而在这些被问罪的行为之中,绝大部分的笞杖刑罚均被减轻处罚。......
2023-08-12
史料文献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基石所在。但凡合格的法史研究,都必须以广泛地搜集史料文献,充分占有史料文献为前提。在系统梳理相关史料文献的基础上,对史料文献进行分析和研究,探求其内在的联系,进而做出更深入的考察和研究。中国古代历史源远流长,保留下来的史料文献可谓汗牛充栋。这些丰富且多样的史料文献,为当今法史研究浇筑了稳固的基石,为各类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023-08-12
事理之理指的是客观事物所蕴含之客观状态、客观规则,是实然之状态;包含自然事物、现象的常理,以及社会常识;是王船山以至清代一般儒者所重之理。详细的分析事物的现象,剖析其机理,才能获得对事理之理的正确认识。人情之理侧重于“情”。听闻至亲死讯而哀痛,挂念其亲而逃跑,虽然行为违反了律例,但是对于至亲的情感,是人之常情。......
2023-08-12
“不应为”律的由来极为久远,有文献记载的发端,可以追溯至夏代。从文献记载可知,“出入”在商周时期的日常生活中,是需要予以重视的一个部分。而西周以道义作为出入所要遵守依据的准则。两人皆认可类同于“非事而事之”的“不当得为”是《汉律》规定的罪刑条款。[10]从而直接证实了“不当得为”罪在汉代律典中确实存在。不过,现存相关文献依然能够证明“不应为”律在唐代以前的发端,并记述了它在夏、西周和汉代的些许演变过程。......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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