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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堤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应用

【摘要】:该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

一、法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是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稿。

该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这部法律对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各方如何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做了解读和描述,同时规定通过科学正确地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二、工作项目

【指导意义】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并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教育工作者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联合各种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中职班主任应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根据学校所处地区的特点,从学生年龄特征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并对个别学生表现出的不良行为及时发现,科学矫治。

【操作指南】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据统计,中国有未成年人2.2亿之多,占国家总人数的17%左右。近年来,青少年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案件的主体人群,青少年犯罪已经占全部犯罪的60%以上。[1]由此可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重点预防中职学生的不良行为

“少时偷针,大时偷金”,违法行为甚至是恶劣的思想都是从细微的不良习气逐步发展起来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必须防微杜渐,发现苗头及时介入。

案例:青岛某职业学校接待来访的所在区公安分局干警,要求提供该学校二年级学生小邓和小林的家庭住址和家长联系方式,经了解此二人因偷窃摩托车已被某郊区派出所当场抓获。经调查得知,家长在外经商的小邓和家庭条件优越的小林都喜欢飙车,两人经常旷课,与社会人员一起切磋车技,也在学校附近飙车。班主任却认为这只是个人爱好,只作为一般违纪处理,与家长联系并批评教育,但两人飙车需要购买配件,需要更换更高档的摩托车,于是两人铤而走险,走上了盗窃的道路,涉案金额近万元。班主任和家长对其多次违纪未引起重视,错过了最佳的教育时机,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勿以恶小而为之”,中职班主任要熟悉每一个学生的爱好和特点,要善于观察学生的日常行为,严格区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普通违纪行为,在日常工作中慧眼识别,重点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吸烟、酗酒;

(10)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指出,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开展要多方协力

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环境是由家庭、学校、同学、朋友等组成的不停互动的环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作为班主任应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并对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度敏感性。

案例:小程的父母经常出差,有的时候会留小程一个人在家住。放学后,小程想去网吧玩游戏,在路上向朋友借身份证。在××网吧里,小程用朋友余某的身份证登记得以顺利上网,小程在网吧玩通宵,第二天上课时瞌睡打盹,当班主任老师询问起来又总是支支吾吾不肯回答。小程胆子越来越大,多次如此操作,终于有一天,派出所民警在网吧例行检查时,小程出示了余某的身份证,被民警当场识破,民警当场对小程进行教育,公安机关对其做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通知小程的父母和所在学校。

该案中父母让小程单独在家住,脱离了他们的监管因而有机可乘去网吧,这种做法是不对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网吧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证监管不严,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假装未发现小程使用别人的身份证,也给了小程在网吧通宵的机会,直到公安机关通关身份证检查才发现小程的问题。作为小程的班主任,其实有更早的机会,预防和干预此事。班主任在日常法治教育中,应增加关于身份证使用的法律法规,并在发现小程上课瞌睡严重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问询事情的原因,引起家长的重视。在适当的时机,学校还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对学生出入可能性较大的网吧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进行抽查或普查,帮助学校肃清周边环境,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做全做实。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形式应与时俱进

信息社会,每个人都成了“自媒体”的一分子,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人们经常使用的网络传播工具,对未成年人来说有着天然的吸引力,他们对社会信息敏感而好奇,容易追随新潮流,却往往缺乏一定的辨识能力。

案例:某学校4名同学周末聚会,边吃饭边看网络电视剧《余罪》,其中有用弹弓射穿车窗玻璃行窃的情节,4人顿时产生好奇心,对此情节的真实性见解不一,争论得热血沸腾。其中有一名同学刚好从网上购买了一支弹弓,于是在另一名同学的怂恿下,产生了想尝试一下的念头。回家路上,4人接连损害了10多辆车窗的玻璃,受损车的玻璃总价格高达上万元,最终4人均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刑事拘留。

该案例中,4名年轻同学被网络影视剧信息激发出好奇和冲动情绪,竟然做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故意毁坏财务”的严重不良行为。作为中职班主任,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活跃其中的网络虚拟世界的关注,经常将网络信息中不良或不合法的内容作为班会讨论话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指出的,“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班主任不仅可以利用班会等在校时间进行教育,还应该在学生喜欢的网络空间积极开展预防犯罪的教育。比如主动利用学校、班级的公众号及时发布有针对性的教育文章,并提示学生观看有正确导向的新闻,利用班级的微信群或QQ群开展讨论,带领学生学习安全平台普法知识并督促学生积极留言交流,积极增加与时俱进的预防犯罪教育。班主任还可以积极开拓各种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比如校班艺术节文艺节目展演、心理剧编排等,都可以作为预防犯罪的新平台。

(四)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应严谨科学

2015年共青团北京市委课题组进行了一项调研,用数据大致勾勒出这些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发展轨迹。课题组对7种不良行为按照“最早发生”的人数比例排序,其中前4种不良行为分别是:抽烟喝酒(37.0%),打架斗殴、辱骂他人(29.6%),逃学、旷课、夜不归宿(14.8%),与学校和家庭关系紧张(7.4%)。在7种不良行为中,这4项经历最可能成为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最早发生的不良行为。通过数据,他们给有“抽烟喝酒”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描出了一条大致发展轨迹:抽烟喝酒——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与学校和家庭关系紧张——逃学、旷课、夜不归宿——与社会不良人员联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从上述报告可见,多数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不良行为都是从较轻微的行为开始,作为中职班主任我们应尽早发现这些苗头,及时矫正。作为老师我们要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努力把不良行为扼杀在摇篮阶段。及时发现并制止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并对出现这些行为的学生深入了解,挖掘原因,疏导心理,联系家长配合观察和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指出“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当学生出现打架斗殴、与社会不良人员联系时,更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矫治;同时教育班级同学不可以歧视或漠视这些暂时有不良行为的同学,通过班会讨论辨别是非美丑善恶,耐心细致做好理顺情绪、平衡心理、化解矛盾的工作;调动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助,在生活上温暖犯错误的同学,在学业上帮助他们,并调动和激发他们内在的生机和活力,避免这些出现不良行为的同学感觉被集体疏离;更加投入社会不良人员的怀抱,预防其走向更严重的不良行为,并预防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发生。

同时,对未成年人的某些严重不良行为,应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规定“及时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拓展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订)

2.《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不良行为矫治研究报告》(郭开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注释】

[1]廖菁、郑定锋《〈“天使”缘何“堕落”〉——以广州市萝岗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为例》,《青年探索》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