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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应用

【摘要】:法院审结,阿亮受伤时14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之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班主任要重点研究“学校保护”部分,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并与自己的工作实践相结合。

一、法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综合的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为2012年10月26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第一次把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了系统的、科学的法律规范,不但体现了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而且该法所调整的是社会各方面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即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未成年人是中职班主任日常管理的主要对象,中职班主任开展工作必须依法办事,并协同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坚强后盾。

二、工作项目

【指导意义】

学校和老师在教育学生时,一定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来“治教”和“执教”,以合乎法律要求的行为来保护学生和维护自我。中职班主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注重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注意批评的方法与尺度,维护学生人格尊严,注意引导学生合理上网,形成健康的社会生活理念。

【操作指南】

(一)中职班主任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教思想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愈来愈强,每当发生校园事故,学校和老师往往处于舆论的焦点,成为“弱势群体”。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阿亮是青岛某中学的一名中学生,2010年3月7日,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因接到学校的临时开会通知,便安排学生自由活动。阿亮和几名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结果不慎摔伤,后经医院确诊为左股骨下段骨折,花费大量医疗费。阿亮父母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支付医疗费时,学校认为学生上体育课受伤纯属意外,学校没有责任,故拒绝支付。法院审结,阿亮受伤时14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之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教师上体育课让学生自由活动,自己去开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学生脱离了教师的管理和指导,对原告的损伤,学校有一定的过错,应负相应的责任。

(大律师网,http://www.maxlaw.cn)

案例:16岁刘某和王某都是某职业学校学生,而且还是同班同学,私下里两人也是要好的朋友,平时两人经常在一起学习、玩耍。

2016年8月的一天,上午第二节下课后,班主任让学生自由活动。刘某、王某和几个同学去操场玩耍,王某走在最前面,刘某想戏弄王某一下,悄悄给其他同学说:“快跟上,看我的。”其他同学就一起跟着刘某向前走,走到王某的身后,刘某伸手打了王某头一下。被敲击的王某,受到惊吓转过身,却看到刘某正和几个同学在一旁大笑。看到同学嘲笑的目光,感觉受到羞辱的王某,顿时火冒三丈,怒冲冲地质问道:“是谁打得我?”“不是我,嘿嘿……”刘某嬉皮笑脸地回应道。王某一看,再次质问刘某:“就是你,你这个××!”随后,两人发生激烈的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向前一推,王某向后踉跄几步倒在地上,随后发现自己右下肢十分疼痛。同学们赶紧把王某扶回教室,并报告班主任。班主任简单批评了刘某几句,也没有把王某的伤放在心上,让他们上课去了。

王某中午放学回到家,告诉父母上午发生的情形,脱掉裤子后,父母发现他右下肢出现肿胀,赶紧送医院住院治疗。王某在医院住院2周,花费2万余元,其间刘某送去医疗费1万元。此后,王某家人认为:王某受伤后,学校没有及时将王某送往医院,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学校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王立杰《学生打闹受伤,家校双方对簿公堂》,《河南教育(职成教)》2019年第5期)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事故发生后,家长和学生很多时候不再把自己看作是公益教育的配合对象,而是作为教育产业的消费者,一旦受到侵害,就会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利益,使得学校和班主任老师要面对各方面的压力,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中职班主任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教育活动,打造守法、和谐的生态教育。

(二)中职班主任要强化执行依法从教行为规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保护主体有家庭、社会、学校和司法机关等。班主任要重点研究“学校保护”部分,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并与自己的工作实践相结合。

案例:某职业学校高一某班的小明同学理了一个怪发型,班主任张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问他:“你认为这样好看吗,像学生吗,想故意违反学校规定吗?”小明低头不语,给他讲有关道理,他还是一言不发。张老师火了,下了最后通牒,今明两天必须把头发修剪好,否则家长带回反省,谁知,第二天小明不但没有修剪头发,而且在上课铃响后大摇大摆地走进教室。张老师一怒之下,停止小明上课一周,通知家长带回整改并写出反省材料和保证书。两天后,小明的叔叔找到校长,要状告张老师违法。张老师倍感委屈,自己是为了学生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也未打骂孩子,何来违法之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屈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张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和涉嫌变相体罚,家长的投诉是有法律依据的。中职班主任在日常学生教育中要注意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和家长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也可以陪同学生一起去改正缺点,还可以依据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为真正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职班主任要身体力行,协调各方力量将法律法规要求体现在学校教育工作之中,我们可从以下主要措施入手。

1.合理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全面做好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要求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合其身心发展的社会生活指导,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都明确规定学校要进行安全教育,要求班主任“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职班主任可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通过校班会、专题教育、安全教育平台学习等,实施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2)落实安全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逃生能力。

案例:2009年12月7日21时10分许,湖南湘乡市东山育才中学晚自习下课,学生在下楼梯的过程中,一名学生跌倒,引发踩踏事故,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经尸检,8名学生均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据查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除了学校没有开展过类似应急演练等间接原因外,学生安全意识薄弱,在楼梯间拥挤,也是其原因之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应急能力应当成为班主任的日常安全教育重点工作。

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湖南踩踏事件/12650235,有删改)

(3)学生安全是学校工作的根本,发生突发事件时,班主任应当第一时间救治学生,确保每一个学生安全是我们班主任义不容辞的责任。

2.合理运用批评,注意把握批评尺度,全面履行班主任教育权和保护学生人格

“你就是一个笨蛋”“给我滚出去”……这些话会时不时出现在有些中职班主任的嘴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骂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可是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要求班主任必须履行教育权。那么班主任应当如何将两者结合起来?

(1)班主任要尊重学生,严禁使用不文明言语,防止语言出格,避免形成言语暴力;

(2)班主任要恪守当众表扬,单独批评的原则,多表扬,多肯定,批评学生要讲究时间和场合,注意维护学生自尊;

(3)善于运用赏识教育,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并且注意用一个闪光点点燃一串闪光点。

3.合理开展预防沉溺网络教育,全面培育中职学生正确的社会生活导向

三、拓展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5.《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6.教师30句忌语

(《新规会不会又走了形式?》,《银川晚报》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