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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业务规则-证券投资实验实训教程

【摘要】: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1)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2)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证券,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

(3)内地投资者不能要求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港股通交易通过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但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连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6)港股通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该只证券的一个买卖单位或其整数倍,但卖出碎股的除外。

(7)被调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属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8)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9)投资者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10)对于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11)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12)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