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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探讨

【摘要】:发行人行使债券的赎回权,可以减轻利息负担。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操作,目前有如下相关规定:转债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所于赎回日后第4个交易日将资金划入券商清算头寸账户,同时记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赎回日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在某些债券的发行合同中规定,债券发行人有权于一定期间、按一定价格提前购回发行在外的债券,这就是债券的赎回。赎回的债券应予注销。

赎回是指发行人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发行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行使债券的赎回权,可以减轻利息负担。赎回条款是为了保护发行人而设计的,旨在迫使转债持有人提前将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从而达到增加股本、降低负债的目的,也避免了利率下调造成的利率损失。为了补偿提前赎回对债券持有人的损害,赎回价格通常高于债券面值或账面价值,从而形成赎回损失;如果赎回价格低于债券的账面价值,则产生赎回利益。赎回利益或赎回损失在公司账面上列为营业外收入或支出。为了正确计算债券赎回损益,必须计算并调整自上个付息日至赎回日的应计利息及溢价、折价摊销额,赎回的债券以及相关的溢价、折价账面余额。

赎回条款一般又分无条件赎回和有条件赎回,无条件赎回即在赎回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赎回转债;有条件赎回即在基准股价上涨到一定程度(通常为正股股价持续数天高于转股价格130%~200%),发行人有权行使赎回权。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操作,目前有如下相关规定:

(1)转债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2)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3)转债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3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4)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满足、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交易所于赎回日停止该债券的交易和转股。发行人根据停止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于赎回日后3个交易日内将赎回债券所需的资金划入交易所指定的资金账户。交易所于赎回日后第4个交易日将资金划入券商清算头寸账户,同时记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各券商于赎回日后第5个交易日将兑付款划入投资者开设的资金或保证金账户。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赎回日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