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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融券规则解析

【摘要】:证券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投资者追索。现券还券时,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必须已有相关证券。②融资买入非公司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1)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投资者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2)投资者若进行信用交易,应开立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并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开户人的姓名或名称一致。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投资者及商业银行签订投资者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3)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4)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投资者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5)在划转指令发送截止时间15:00前,投资者的融资融券指令可以撤销。

(6)投资者融资产生融资利息,融券产生融券费用,证券交易产生各项交易手续费,逾期未偿还债务的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违约金

(7)投资者融资的时候只能还钱,融券的时候只能还券。除非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强制平仓。其中投资者偿还融资的方法包括:投资者可通过向信用资金账户存入资金,或者卖券还款两种方式偿还融资。投资者在向信用资金账户存入与融资数量及应计利息等额的现金后,即认为投资者已偿还融资,无需再提出另外的申请。投资者偿还融券的方式包括:投资者通过买券还券的方式,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的证券。投资者选择买券还券时,交收的证券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至公司融券专用账户。现券还券时,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必须已有相关证券。现券还券是非交易过户委托,费用按照登记公司规定收取。

(8)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9)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10)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相关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11)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12)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13)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冲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但提取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14)融资利息根据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及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按每笔融资交易计算利息,按月结息,每月最后一天为结息日。融资利率为证券公司公布的结息日利率,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时应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未了结合约、新开仓合约按新利率每日计提利息。每月第一个交易日为利息收取日。

(15)可提交的担保物包括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其中,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证券公司确定,并在公司网站融资融券专栏、交易系统中予以公布。

(16)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①买入除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及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②融资买入非公司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③融券卖出非公司公布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17)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和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所得资金)一起作为担保物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务提供担保,满足相应的保证金比例即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18)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暂停交易且在当日收盘前未恢复交易的,折算率临时调为零,待恢复交易时再将其折算率恢复。

(19)若证券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投资者可申请将该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但划转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如果触及预警线、警戒线、平仓线,应及时补充、替换担保物。

(20)授信额度是投资者可融资融券额度的上限,投资者实际可使用的融资融券额度需要根据投资者在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的价值来确定。

(21)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后,在进行第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之前,需要提交一定比例的资金或证券担保物作为投资者融资或融券交易的保证金。

(22)担保物转入信用账户后,要在T+1日到账。

(23)授信过程中,投资者的金融资产市值发生变化,授信额度影响程度视情况而定。如果金融资产市值因市场变动而发生变化,视市值变化程度来决定调整授信额度;变化情况较小的,一般不做调减授信额度处理。如果投资者在授信过程中,把账户中的资产转出导致资产不足50万元的,总部将会暂停对其审批,待投资者转入资产重新恢复到50万元以上后,才可重新审批。

(24)投资者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到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若没有对应日,则以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

(25)投资者授信到期处理途径包括:

①届满前一月,如公司和投资者均对授信无异议,授信额度自动延续一年。

②若双方存在异议不延续授信期,公司将通知投资者在授信期届满前第5个交易日通知投资者在授信期终止前了结交易,否则将被强制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