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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申报:证券投资实训教程第2版

【摘要】: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基金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交易单位:100股,每股面额1元;每笔申报限制:流通股数<3000万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万股;3000万≤流通股数<1亿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0万股;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1元人民币。

(1)交易所接受证券公司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2)交易所接受证券公司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沪市有以下两种市价申报:

①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②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深市有以下5种市价申报: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②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③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即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4)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0万股(份)。

(5)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为0.001元人民币,B股为0.001美元。

(6)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①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②增发上市的股票;

③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7)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基金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8)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

(9)股票委托申报的单位、数量和价格。交易单位:100股,每股面额1元;每笔申报限制:流通股数<3000万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万股;3000万≤流通股数<1亿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0万股;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1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