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所以根据《民法典》第556 条的规定,其效力涉及债权转让的适用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涉及有关债务承担的适用有关债务承担的规定。但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中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所以其法律效果并非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简单相加,还包括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都一并移转给新的承受人。......
2023-08-12
法条链接
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债的关系。债消灭,导致该关系所生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但是债权与保证债务混同的,保证债务归于消灭,主债务仍然存在。
混同虽然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但是如果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纵然发生混同,债的关系也不消灭,根据《民法典》第576 条但书部分的规定,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混同并不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例如,债权人以其债权为第三人设立了质权,此时债权成为他人权利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合同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注释】
[1]参见黄立: 《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6 页。
[2]参见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642 页。
[3]参见林诚二: 《民法债编总论 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545 页。
[4]参见王家福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192 页。
[5]参见杨立新: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233 页。
[6]参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530 页。
[7]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644 页。
[8]参见崔建远: 《合同法总论》(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592 页。
[9]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288 页。
[10]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200 页。
[11]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214 页。
[12]参见黄立: 《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704 页。
[13]参见黄立: 《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704 页。
[14]参见杨立新: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248 页;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555 页。
[15]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315 页。
[16]参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540 页。
[17]参见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696 页。
[18]参见王利明: 《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606 页。
[19]参见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557 页。
[20]在罗马古代,并没有提存制度,至查士丁尼时,才规定这种提存办法,自提存之日起,即视为已经清偿。如果依给付的性质不宜提存的,如牲禽或易腐烂之物,债务人得为债权人的利益先行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提存。(参见周枏、吴文翰、谢邦宇编著: 《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 年版,第269 页。)
[21]参见黄立: 《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695 页。
[22]参见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715 页。
[23]参见李永军: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248 页。
[24]参见黄立: 《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699 页。
[25]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221 页。
[26]参见王家福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215 页。
[27]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661 页。
[28]参见张广兴: 《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283 页。
有关合同法的文章
债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所以根据《民法典》第556 条的规定,其效力涉及债权转让的适用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涉及有关债务承担的适用有关债务承担的规定。但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中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所以其法律效果并非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简单相加,还包括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都一并移转给新的承受人。......
2023-08-12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转让通知为前提。因此,在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或者转让人对债务人为免除或抵销的,均为有效。受让人不能以债权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受到损害。......
2023-08-12
此时主债务存续,混同原因为弱义务被强义务吸收。此种情形下,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王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甲偿还3000元债务,并赔付医疗费2000元。王甲欠王乙的3000元借款,王乙已经予以免除,双方互不欠账。故王甲不同意王乙的诉讼请求。......
2023-07-25
⑥债权让与将实质性地增加债务人的风险时,该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债权让与虽然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涉及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债务人,各国立法大多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让与无须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债权让与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仍然发生效力,只是没有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023-08-12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2023-07-30
破产法律制度体现了对破产债权人的保护和对破产人的救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管理人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可以想象成最后为公平分配破产财产扫清了道路。......
2023-11-30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这就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网状责任制”。例如,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了一项从北京到纽约的多式联运合同。......
2023-07-25
无效合同的效力,可以归纳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以及当然无效。故应当一同待之,认定该类合同同样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效力。确定无效,是指合同从成立之时起即确定的无效,无论出现何种事实都不能使得合同变为有效。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该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以无效的范围划分,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2023-08-1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