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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意抵销—有效与效力

【摘要】:另外,即便是禁止法定抵销的债务,也并非不能进行合意抵销而消灭债务。合意抵销须当事人就抵销的内容达成协议,即以清偿为目的订立抵销合同。尽管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合意抵销使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则抵销无效。[19](三) 合意抵销的效力合意抵销的效力与法定抵销的效力基本相同,即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 合意抵销的概念

所谓合意抵销,又称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发生抵销。我国《民法典》第56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可见,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抵销双方的债务。这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换言之,合意抵销是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清偿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由的体现,[17] 只要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都应该予以准许。

合意抵销的意义在于: 法定抵销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在不具备法定抵销的条件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抵销的方式来消灭债务,这样可以改变法定抵销的条件进而弥补法定抵销适用的不足。[18]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发生原因不同,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要求也不同。合意抵销的当事人可以就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标的物、抵销的范围、抵销效力以及禁止抵销的债务进行协商;而在法定抵销中,当事人之间基本没有自由协商的空间。

(二) 合意抵销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只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至于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是否均已届清偿期、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在所不问。例如,以给付金钱以外的物为标的的债务与以给付金钱为标的的债务,在对物进行价格评定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进行抵销。另外,即便是禁止法定抵销的债务,也并非不能进行合意抵销而消灭债务。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意抵销须当事人就抵销的内容达成协议,即以清偿为目的订立抵销合同。抵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消灭互负的债务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又由于抵销合同是以互相免除对方所负债务为目的而订立,故又属于双务合同及有偿合同。

3.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尽管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合意抵销使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则抵销无效。例如,债权的标的物是第三人质权的标的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抵销。[19]

(三) 合意抵销的效力

合意抵销的效力与法定抵销的效力基本相同,即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因合意抵销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其具体的效力,可取决于抵销合同的约定。在法律未做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抵销合同中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发生抵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