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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程序及要点-合同法

【摘要】:采取合同方式要使合同有效成立,必须有要约和承诺,必须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解除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完相应手续之日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合同解除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日,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一) 双方协议解除

双方协议解除就是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可以说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采取合同方式要使合同有效成立,必须有要约和承诺,必须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解除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完相应手续之日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合同解除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日,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二)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第564 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采取向相对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其行使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解除权行使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也可采取诉讼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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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合同,是指当事人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与上述程序不同,[10] 该程序是指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当事人无解除权利,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