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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除条件及迟延履行的权利

【摘要】: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仅守约方拥有解除权。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债务,即该履行时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获得解除权,但是要先催告并且给予履行的合理期间。

(一) 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分为两种情况: ①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生效前,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并约定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旦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即可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②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因此,约定解除的条件包括: ①须享有解除权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②需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比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须不因解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 法定解除的条件

我国 《民法典》第563 条规定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为:“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合同法定解除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比如地震、台风等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双方均有解除权。

2.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合同的主要义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需要对方当事人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且不提供担保。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仅守约方拥有解除权。

3.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债务,即该履行时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获得解除权,但是要先催告并且给予履行的合理期间。但是如果迟延履行或其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是指《民法典》本身规定的除了上述法条规定以外的解除条件,二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解除条件。第一种情形,包括标的物质量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并主张解除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价款的1/5 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等等。第二种情形,比如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赋予了保险人法定解除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