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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债务承受效力概括

【摘要】:债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所以根据《民法典》第556 条的规定,其效力涉及债权转让的适用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涉及有关债务承担的适用有关债务承担的规定。但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中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所以其法律效果并非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简单相加,还包括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都一并移转给新的承受人。

债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所以根据《民法典》第556 条的规定,其效力涉及债权转让的适用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涉及有关债务承担的适用有关债务承担的规定。如从义务以及抗辩权的一并移转。但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中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所以其法律效果并非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简单相加,还包括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都一并移转给新的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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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崔建远: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235 页。

[2]参见林诚二: 《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542 页。

[3]参见崔建远: 《合同法总论》(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429 页。

[4]参见吴飚、朱晓娟编著: 《合同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92 页。

[5]参见王家福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74 页。

[6]参见王家福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269 页。

[7]德国法采纳了自由主义的主张,而美国法也实际上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参见沈达明编著: 《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年版,第196 页。)

[8]参见周林彬: 《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293 页。

[9]参见吴飚、朱晓娟编著: 《合同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91 页。

[10]参见李永军: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271 页。

[11]参见崔建远: 《合同法总论》(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54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