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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类型及概述-合同法

【摘要】:因为概括承受中既包括债权转让又包括债务承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法律规定概括承受参照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规定,因此概括承受也必须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其二,因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的移转,所以被移转的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债务承担或债权转让。

(一) 约定的概括承受

约定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经债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我国《民法典》第555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556 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法条链接

约定的概括承受包括两个要件: 其一,如果一方当事人想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必须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为概括承受中既包括债权转让又包括债务承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法律规定概括承受参照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规定,因此概括承受也必须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其二,因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的移转,所以被移转的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债务承担或债权转让。

(二) 法定的概括承受

法定的概括承受,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由第三人取得债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承受其债权债务。法定的概括承受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包括两种方式: 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成为自己的一部分,被吸收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进行合并的两个企业都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分立是指原存在的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会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我国《民法典》第67 条规定: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而发生的债的概括承受,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所以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而是依据企业合并与分立后的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

2.继承。如被继承人订立合同后死亡的,继承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编关于“继承”部分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在合同里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承受。合同承受指将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移转于承担人。比如,房东甲先和乙签订了一个为期1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3 个月后房东甲将房子卖给了丙,此前乙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丙成为新的房东之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概括继承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