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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法

【摘要】: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即需要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因此我国《民法典》也将债权人的同意作为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抗辩如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非经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不能转移给新的债务人。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

(一) 生效要件

1.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这是转移合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务本身不存在,违法或者合同订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然不能发生义务转移的效果。

2.须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依债务的性质不具有可转移性;②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③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④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原则上只能由特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承担,而不能移转给他人。

3.须当事人就免责的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即需要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4.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合同由于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直接的债务承担合同,因为第三人的财产状况与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同,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财产状况不佳,债权人的债权很有可能得不到圆满实现,遭受到本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我国《民法典》也将债权人的同意作为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债权人的同意方式原则上应该是明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同意,债权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同意,因此也就否定了债权人的默示同意。

5.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承担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二) 法律效果

1.承担人成为合同债务人。原合同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或不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承担人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这时原债务人已经退出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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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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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承担人均可主张。抗辩权的延续同样适用于债务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53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这一抗辩权主要包括合同不存在的抗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债务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抗辩如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非经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不能转移给新的债务人。另外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是仅属于原债务人的抵销权,新债务人不得基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3.从债务的移转。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我国《民法典》第554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利息违约金债务,通常要一并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