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债权让与的效力-合同法

债权让与的效力-合同法

【摘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转让通知为前提。因此,在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或者转让人对债务人为免除或抵销的,均为有效。受让人不能以债权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受到损害。

(一) 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1.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完全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债权人,债权人发生更替;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则受让人参与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成为共同债权人。

2.合同从权利的移转。我国《民法典》第547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被转让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债权、利息债权随之转让,但是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而转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并且规定了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用受到影响 。

3.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转让人应当保证其所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果转让的权利存在瑕疵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让人明知权利瑕疵存在的除外。我国并没有专门规定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可以参照我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有关瑕疵担保的规定。

拓展案例施玉根与中达光电工业(吴江) 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4.转让人的交付和告知义务。转让人负有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因此应当向受让人交付债权的全部证明文件,如债务人的借据或者存单、票据、合同书等,并应当告知受让人与行使债权有关的一切必要情形,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转让人的此项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以及从权利转移规定的体现。

(二) 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转让通知为前提。因此,在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或者转让人对债务人为免除或抵销的,均为有效。受让人不能以债权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在为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在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若债务人仍对原债权人履行则不能构成合同的履行,其仍需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接受的履行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或者债务人可要求返还。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 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所有抗辩权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民法典》第548 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一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受到损害。债务人的抗辩权一般包括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债权未发生或消灭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 债务人的抵销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9 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的抵销权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因债权让与而遭受损失,有两个行使要件: 其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其二,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2.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让与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重复转让其债权时,哪一个受让人为正当的受让人的问题。[10] 由于债权转让不具有公示性,债权人重复转让其债权时,第三人无法律上的机会可以知晓之前有转让的事实,因而受到损害,这种情形类似“一物二卖”。通常的做法是,以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先后为准,即先到达的债权让与通知可以对抗后到达的让与通知。也有不采取通知对抗主义,而是按合同成立先后决定债权让与的顺序。例如,甲和乙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甲开始将债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随后又把同一个债权转让给丁,又通知了债务人乙,乙向丁履行了债务,而丙得不到清偿,受到损害,此时丙可要求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课后练习与测试